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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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91110108760104996H | 营业执照 | 北京金星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2004-03-26 | 2099-12-31 | 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2 | 0014240401038816 |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 建筑业企业换证(叁级换贰级) | 2024-04-01 | 2025-03-31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
3 | 核字第411523202300005(建筑)号 | 建设工程规划土地核实意见确认书 | 凤凰商务中心 | 2023-05-17 | 2024-05-17 | 新县自然资源局 | |
4 | 新人防准字﹝2022﹞第3号 | 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同步建设审查批准书 | 经审核,你单位建设的“凤凰商务中心”项目,位于新县商务中心健康谷。总建筑面积6637.43平方米(地上建筑面积:4518.22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2119.21平方米)。该项目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271.0932平方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及相关规定,同意你单位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根据河南省政府令200号、豫防办〔2009〕100号文件规定,已缴纳易地建设费406639.8元。 ...更多 | 2022-07-04 | 2099-12-31 | 新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
5 | 0014220510001286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不审查 | 2022-06-20 | 2025-06-19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
6 | 411523202202230401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凤凰商务中心 | 2022-02-23 | 2099-12-31 | 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7 | 海国税许准〔2016〕104086号 |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更多 | -- | 2099-12-31 | 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第五税务所 | |
8 | 海国税 许准 〔2016〕 104091 号 |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更多 | -- | 2099-12-31 | 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第五税务所 | |
9 | 海国税许准〔2016〕104091号 |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更多 | -- | 2099-12-31 | 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第五税务所 | |
10 | 海国税 许准 〔2016〕 104086 号 |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更多 | -- | 2099-12-31 | 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第五税务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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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2)京0108民初41114号 | 原告 | 原告: 北京金星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水木九天科技有限公司 | 60000 | 北京水木九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北京金星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600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以60000元为基数,按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5月14日起计算至60000元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0元(北京金星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北京水木九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给北京金星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23-05-29 |
2 | 人格权纠纷 | (2016)京01民终1500号 | 被上诉人 | - | 7200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八百元,由H某某、H某某、H某某负担(已交纳三十五元,余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一千六百元,由H某某、H某某、H某某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6-04-26 |
3 | 其他 | 2015年海民初字第12846号 | 被告 | 原告: H某某,H某某,H某某 被告: 北京金星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九洲兴建筑工程公司 | 20035 | 一、北京市海淀区苏家坨镇南安河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补偿H某某、H某某、H某某人民币二万元。
二、驳回H某某、H某某、H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八百元,由H某某、H某某、H某某负担,已交纳三十五元,余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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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2022)京0108民初41114号 | 原告 | 原告: 北京金星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水木九天科技有限公司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2023-04-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