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劳动争议 | (2022)青0103民初132号 | 原告 | 原告: 青海恒兴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L某某 | 892.6 | 原告青海恒兴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被告L某某工资892.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青海恒兴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2-02-22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
1 | 其他 | (2022)青0103民初132号 | 原告 | 原告: 青海恒兴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L某某 |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 2022-0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