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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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4年1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郭滨、郑蕊来到位于唐山市路北区长虹道南侧,唐山市第二医院现址东南侧地块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的单位食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给予警告。到2024年1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来到该单位复查时,该单位仍未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且正在营业。 ...更多 |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元)整上缴财政 | 10000 | 唐山市路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03-01 | 路北市监处字202442号 | |
2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一、维持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3)赣0791民初3025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变更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3)赣0791民初302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被上诉人赣州汇方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066553.99元;
三、变更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3)赣0791民初302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上诉人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被上诉人赣州汇方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截至2022年11月30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共84773.25元;自2022年12月1日起,以3066553.99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33444元减半收取16722元,由上诉人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6148元,被上诉人赣州汇方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57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3374元,由上诉人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被上诉人赣州汇方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已预缴的一审案件受理费33444元,由一审法院退回32870元。
上诉人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缴纳一审案件受理费16148元,逾期不缴纳的,依法强制执行。 ...更多 | -- |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4-01-10 | 〔2023〕赣07民终5411号 | |
3 | 派驻的项目人员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1.未按规定人数配备填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2.现场实际管理人员与招投标文件、合同或项目配备表承诺人员不符;3.现场实际施工技术管理人员无证上岗或证书不符合要求;4.关键岗位人员同时在多个项目任职;5.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未按法律法规或规范要求在工程施工管理相关文件或工地例会纪要上签字,或由他人代签的;6.关键岗位人员变更未按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7.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平均考勤时间低于应到岗时间80%的;8.项目关键岗位人员综合平均考勤时间低于应到岗时间50%的 ...更多 | 扣1.0分 | -- | 海口江东新区管理局 | 2023-08-16 | 海江东局决〔2023〕30号 | |
4 | 2023年6月7日在崇礼区太平庄区域建设的张家口市崇礼区中医院迁建项目施工现场未采取有效措施(施工现场裸露土方未苫盖、车辆冲洗装置闲置未使用、施工现场主要道路未硬化、未采取湿法作业)防治扬尘污染 ...更多 | 责令改正,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万元(400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未采取湿法作业)防治扬尘污染的行为,因在整改期限内已完成整改,免于行政处罚。 ...更多 | 40000 | 张家口市崇礼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8-07 | 崇城建罚决字2023第004号 | |
5 | 未根据建设工程的施工进度,及时调整和完善安全防护设施 | 未根据建设工程的施工进度,及时调整和完善安全防护设施 | -- | 上海市嘉定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 2023-07-20 | 第2220230048号 | |
6 | 2022年12月14日,本机关执法人员根据市民投诉线索前往海口市秀英区丘海大道中国有线电视海南基地(南海大道友谊南海城对面)核查。经核实,12月14日下午18时12分,你单位在修建丘美路市政排水工程雨水管时,采挖机械将民生燃气公司的DN80钢塑转换接头挖破,事故发生后经民生燃气公司组织抢险,于14日晚上22时30分完成抢修,恢复送气。事故影响了13个居民小区和2家工商业用户用气。 ...更多 | 处以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00)罚款 | 60000 | 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秀英分局 | 2023-05-09 | 海综执(秀)罚决2023G019号 | |
7 | 不良行为内容:因拖欠民工工资引发到市政府集体上访的(有以上行为的) | 扣分分值:-5 | -- | 潍坊市住建局 | 2023-04-17 | -- | |
8 | 工程施工不合格 | 警告 | -- | -- | 2023-04-13 | -- | |
9 | 工程施工不合格 | 给予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书面警告处罚 | -- | 陆军后勤部采购供应局 | 2023-04-13 | -- | |
10 | 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 责令限期携带相关资料至我局申报办理有关事项 | -- | 国家税务总局龙山县税务局 | 2023-03-19 | 龙山税限改〔2023〕498号 |
序号 | 执行标的(元) | 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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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30826 | (2024)云0825执264号 | 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2024-04-23 |
2 | 10790794 | (2024)津0116执恢3545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4-22 |
3 | 2778850 | (2024)津0116执10564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4-22 |
4 | 1114968 | (2024)津0116执9749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4-12 |
5 | 233221 | (2024)津0116执9849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4-12 |
6 | 79900 | (2024)云0825执248号 | 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2024-04-07 |
7 | 260648 | (2024)津0116执8440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3-25 |
8 | 400000 | (2024)冀0684执561号 |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 2024-03-13 |
9 | 965528 | (2024)津0116执7278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3-13 |
10 | 800000 | (2024)津0116执7075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3-11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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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40409153215083471 | 准予许可决定书 | 施工企业安管人员资格证书核发--本市调出 | 2024-04-11 | 2027-04-11 |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
2 | 20240409153215083471 |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安管人员变更 | 2024-04-11 | 2027-04-11 | 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务服务办公室(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 |
3 | 20240401114825033750 |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安管人员变更 | 2024-04-03 | 2027-04-03 | 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务服务办公室(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 |
4 | 陕登KS-01-2404-00082 |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许可 | 2024-04-09 | 2099-12-31 | 神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5 | 陕登KS-01-2404-00080 |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许可 | 2024-04-09 | 2099-12-31 | 神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6 | 陕登KS-01-2404-00081 |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许可 | 2024-04-09 | 2099-12-31 | 神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7 | 20240401114825033750 | 准予许可决定书 | 施工企业安管人员资格证书核发--单位调动 | 2024-04-03 | 2027-04-03 |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
8 | 陕登KS-01-2404-00083 |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许可 | 2024-04-09 | 2099-12-31 | 神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9 | 陕登KS-01-2404-00079 |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许可 | 2024-04-09 | 2099-12-31 | 神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10 | 24040006 | 起重设备使用登记 | 起重设备使用登记证 | 2024-04-12 | 2025-04-11 | 新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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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4)鲁07民终909号 | 被告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532元,由上诉人安徽天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4-02-18 |
2 | -- | (2023)鲁1502民初10142号 | 被告 | 原告: Y某某 被告: 聊城市聚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Y某某,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 70770 | 一、限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Y某某劳务费70770元。
二、被告聊城市聚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三、驳回原告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84元,由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上诉期限届满后当事人不上诉的,本判决生效。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最后一日起计算。
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如数履行。逾期未履行的,立案执行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 | 2024-01-26 |
3 | -- | (2023)云0825民初765号 | 被告 | 原告: 镇沅勐嘟酒店 被告: 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 79000 | 一、由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镇沅勐嘟酒店住宿费等费用79000元;
二、驳回原告镇沅勐嘟酒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镇沅勐嘟酒店负担12元,由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8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当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 | 2023-12-26 |
4 | -- | (2023)云0825民初767号 | 被告 | 原告: 镇沅麻三修理厂 被告: 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 137600 | 由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镇沅麻三修理厂修理费用1376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52元,减半收取计1526元,由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当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 | 2023-12-26 |
5 | -- | (2023)冀0709民初1160号 | 第三人 | 原告: X某某 被告: Z某某,L某某 | 190000 | 被告Z某某、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拖欠原告X某某人工费190000元。
如果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50元,由被告Z某某、L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更多 | 2023-10-13 |
6 | -- | (2023)津0105民初12361号 | 原告 | 原告: 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中铁六局集团天津铁路建设有限公司 | 2092311 | 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中铁六局集团天津铁路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货款209231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092311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16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342元,由被告中铁六局集团天津铁路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3-10-08 |
7 | -- | (2023)津0105民初12372号 | 第三人 | 原告: 天津市滨海新区宝利鑫建材经营部 被告: 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 | 1052914.1 | 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宝利鑫建材经营部支付1052914.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38元,由被告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3-09-26 |
8 | -- | (2023)津0116民初23781号之二 | 被告 | 原告: 山东德昌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 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 185000 | 解除对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5,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的冻结、查封、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23-07-11 |
9 | -- | (2023)津0116民初23781号之一 | 被告 | 原告: 山东德昌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 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 -- | 准许原告山东德昌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山东德昌建材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更多 | 2023-07-06 |
10 | -- | (2023)津0116民初23781号 | 被申请人 | - | 185000 | 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85,000元或查封、扣押等额价值的其他财产,对银行存款的初始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初始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的初始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案件申请费1,445元,由申请人山东德昌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23-06-26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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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文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天津市华森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4-26 | |
2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买卖合同纠纷 | 天津市华森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3-05 | |
3 |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 -- | 北京毅铭兴源集成房屋有限公司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2-23 | |
4 | 裁判文书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北京毅铭兴源集成房屋有限公司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1-30 | |
5 | 地方法院公告 | 中介合同纠纷 | G某某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3-11-15 | |
6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北京毅铭兴源集成房屋有限公司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09-07 | |
7 | 开庭传票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天津市联谊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3-26 | |
8 | 裁判文书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天津市联谊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2022-12-04 | |
9 | 裁判文书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天津市联谊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2022-09-29 | |
10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天津市联谊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2022-06-30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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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 | 被告 | 原告: 天津市诺亿诺德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5-23 | |
2 | -- | -- | 其他 | -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5-23 | |
3 | -- | -- | 其他 | -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5-23 | |
4 | -- | -- | 其他 | -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5-09 | |
5 | -- | -- | 其他 | - |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 2024-05-09 | |
6 | -- | -- | 其他 | - |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 2024-05-09 | |
7 | -- | -- | 其他 | -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5-08 | |
8 | -- | -- | 其他 | -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5-07 | |
9 | -- | -- | 其他 | -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5-07 | |
10 | -- | -- | 其他 | -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