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图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东北民营企业
边继贺
91222426782624538W
4000万元人民币
-
安图县明月镇明安街
安图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2类资质,分别是建筑业企业资质施工劳务资质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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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43

裁判文书 70

法院公告 3

开庭公告 63

信用中国 43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吉建安B(2015)0002201
新标准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证书延续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证书延续
2024-04-10
2027-05-17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
吉建安C3(2015)0004364
新标准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证书延续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证书延续
2024-04-10
2027-06-24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
D222222418
新标准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换证: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
2024-04-26
2025-04-25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4
吉建安B(2021)0000598
新标准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证书延续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证书延续
2024-04-10
2027-04-21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5
D322007087
新标准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变更:注册资本
2024-03-26
2024-06-30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6
吉建安B(2015)0000556
新标准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证书延续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证书延续
2024-03-11
2027-03-15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7
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认定
新标准
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认定
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认定
2024-03-14
2024-03-14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8
吉建安C3(2015)0003301
新标准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证书延续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证书延续
2024-03-20
2027-05-17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9
吉建安A(2021)0000219
新标准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证书延续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证书延续
2024-03-20
2027-03-29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0
吉建安B(2018)0001722
新标准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证书延续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证书延续
2024-03-20
2027-06-06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裁判文书 70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吉7503执109号
其他
-
101028.5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信德门业加工店与安图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50000.00元。经本院立案执行,现已强制执行到位51028.5元,其中,本金50000元,案件受理费508.5元,执行费520元。本院已于2023年7月11日将该款转付给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信德门业加工店。至此,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信德门业加工店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3)吉7503民初89号民事调解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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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18
2
--
(2023)吉7503执保36号
其他
-
--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信德门业加工店与安图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标的共计50000.00元。经本院立案执行,现已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至此,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信德门业加工店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3)吉7503民初89号民事调解书已全部保全完毕,现已结案。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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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07
3
--
(2023)吉2405民初260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安图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146733.4
被告安图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L某某赔偿73966.70元【具体明细为:误工费44685.60元(186.19元/日×240日),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100元/日×9日),护理费13481.10元(149.79元/日×90日),后续治疗费11000元,营养费2700元(30元/日×90日),鉴定费12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94元,由被告安图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明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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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29
4
其他
(2023)吉2426执458号
其他
-
--
--
2023-03-27
5
合同纠纷
(2023)吉2405执保11号
其他
-
--
--
2023-01-16
6
合同纠纷
(2023)吉2405财保1号
被申请人
-
4864001
一.查询被申请人安图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图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龙井二分公司名下的银行卡账户、网络资金;二.查询被申请人安图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图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龙井二分公司名下房屋、车辆;三.保全上述财产价值4864001元;期限为一年。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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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09
7
侵权责任纠纷
(2022)吉24民终2315号
被上诉人
-
--
一、撤销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2022)吉2405民初36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94元预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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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12
8
劳务合同纠纷
(2022)吉2426执1317号
被执行人
-
--
通知如下: 本院(2022)吉2426执1317号案件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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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20
9
劳动争议
(2022)吉2405民初363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安图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74566.7
被告被告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原告L某某误工费(186.19元/日*240日)44685.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日*9日)900元,护理费(149.79元/日*90日)13481.10元,后续治疗费11000元,营养费(50元/日*90日)4500元,鉴定费1200元,共计75766.7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47元,由被告安图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明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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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19
10
其他
(2022)吉2426民初921号
原告
原告:
安图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安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486898
被告安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安图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456898元及利息30000元,合计48689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2元(已预交4434元),由被告安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明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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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09

法院公告 3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安图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图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龙分公司、L某某、B某某
白河林区基层法院
2021-02-11
2
裁判文书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安图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龙分公司、L某某
白河林区基层法院
2020-11-12
3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安图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龙分公司、L某某
白河林区基层法院
2020-07-12

开庭公告 63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吉2426民初422号
原告
原告:
安图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安图县迎月供水有限责任公司
安图县人民法院
2024-03-28
2
--
(2024)吉2426民初91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安图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图县人民法院
2024-03-27
3
--
(2024)吉2426民初91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安图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图县人民法院
2024-03-27
4
--
(2024)吉2426民初91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安图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图县人民法院
2024-03-27
5
--
(2024)吉2426民初91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安图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图县人民法院
2024-01-18
6
--
(2024)吉2426民初91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安图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图县人民法院
2024-01-18
7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3)吉7503民初439号
原告
原告:
安图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吉林省水文水资源局延边分局
白河林区基层法院
2023-11-01
8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3)吉7503民初439号
原告
原告:
安图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吉林省水文水资源局延边分局
白河林区基层法院
2023-10-13
9
买卖合同纠纷
(2023)吉2406民初1138号
被告
原告:
和龙市宏昌保温建材经销部
被告:
安图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L某某
和龙市人民法院
2023-10-12
10
买卖合同纠纷
(2023)吉2406民初1138号
被告
原告:
和龙市宏昌保温建材经销部
被告:
安图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L某某
和龙市人民法院
2023-10-1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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