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博山仪能建材机械厂

在营(开业)企业 华东民营企业
宋磊
913703047973364753
20万元人民币
-
博山白塔簸箕掌村
纳税信用等级A级6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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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4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裁判文书 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1)鲁0116民初3716号
被告
原告:
济南市寨里镇风机厂
被告:
S某某,S某某,淄博博山仪能建材机械厂
--
准许原告济南市寨里镇风机厂撤回对被告S某某、S某某、淄博博山仪能建材机械厂的起诉。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13元,保全费320元,共计533元,由原告济南市寨里镇风机厂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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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2
2
其他
(2021)鲁0116执保767号之一
被申请人
-
--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21年7月日起至2022年7月日止。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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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2
3
承揽合同纠纷
(2019)鲁0305执1483号之一
申请人
-
--
本院作出的(2019)鲁0305民初1875号民事裁定书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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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2
4
承揽合同纠纷
(2019)鲁0305民初1875号
原告
原告:
淄博博山仪能建材机械厂
被告:
Y某某,S某某
34000
一、被告Y某某向原告淄博博山仪能建材机械厂支付安装费34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淄博博山仪能建材机械厂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5元,由原告淄博博山仪能建材机械厂负担259元,被告Y某某负担66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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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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