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豪鸿净化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刘天双
91320509064518116Q
688万元人民币
-
吴江区黎里镇金家坝社区金贤路310号
纳税信用等级A级6项;荣誉奖项2项;管理体系认证1项。展开
  • 良好行为

    良好行为

    荣誉 2

    工法 0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1)苏0509执6104号之一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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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4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0)苏0509民初11926号
原告
原告:
苏州市豪鸿净化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莱克特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262830
被告苏州莱克特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市豪鸿净化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6283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221967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1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95倍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54元,由被告苏州莱克特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付原告。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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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0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0)苏0509民初11926号
原告
原告:
苏州市豪鸿净化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莱克特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2020-12-02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