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泰瑞电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杨鹏飞
91320206745554315R
1500万元人民币
-
无锡市惠山区阳山镇杨木桥村
纳税信用等级A级6项;荣誉奖项1项;管理体系认证1项。展开
  • 良好行为

    良好行为

    荣誉 1

    工法 0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4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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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1、你单位2015年部分货物销售未按规定确认收入并申报,货款已全部收取。其中,2015年2月200000元(含税),未结转成本141880.3元;2015年9月80000元(含税),已结转成本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2、你单位2017年12月账面盘盈存货43071.58元,盘盈的存货为当时仓库领用后又返回到仓库,仓库记录员只登记领用未登记返库,导致存货盈余。该存货成本已在2017年结转,所得税税前列支。3、你单位2017年12月开具给苏州瑞思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专用发票1份,价税合计1076元,其中不含税金额919.65元,税额156.35元。你单位将收入计入销项税额(该销项税额未申报),导致账面少确认收入919.65元。你单位于2019年6月已调整计入以前年度损益。4、你单位在自查时补申报的收入未补缴印花税。其中:(1)2015年12月废料收入5600元,2015年2月销售货物200000元,2015年9月销售货物80000元;(2)2016年12月废料收入7890元,销售货物38000元;(3)2017年12月废料收入10230元。以上均为含税价。证据有:记账凭证、发票、合同、银行收款凭证复印件,成本结转及你单位提供的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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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对问题1、3,按追缴税款处50%罚款,计25284.87元,其中增值税罚款20341.89元(29059.83×50%+11623.93×50%),印花税罚款28.7元(41×50%+16.40×50%),企业所得税罚款4914.28元[9736.80×50%+(4398.91-43071.58×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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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0-07-22
锡税稽罚〔2020〕52号

裁判文书 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承揽合同纠纷
(2019)苏0206执1912号之一
申请人
-
--
终结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2018)苏0206民初73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妨害执行的,本院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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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9
2
承揽合同纠纷
(2018)苏0206民初7321号
原告
原告:
无锡市泰瑞电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金双燕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164400
江苏金双燕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无锡市泰瑞电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支付1644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45元(已减半收取,由无锡市泰瑞电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预交),由江苏金双燕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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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12
3
买卖合同纠纷
(2016)苏12民终180号
被上诉人
-
1250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2800元,由上诉人云天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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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05
4
承揽合同纠纷
(2015)泰海商初字第0786号
原告
原告:
无锡市泰瑞电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
泰州市云天电器有限公司
125000
被告泰州市云天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无锡市泰瑞电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尾款人民币125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款项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80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迳交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凭本院发出的"上诉须知",按国务院《诉讼费收费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七条规定,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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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24

开庭公告 3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2020)苏0206民初3919号
原告
原告:
无锡市泰瑞电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
X某某,X某某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2020-09-08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0)苏0211民初1111号
其他
-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2020-04-24
3
定作合同纠纷
(2015)惠商初字第00463号
原告
原告:
无锡市泰瑞电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三意电机驱动技术有限公司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2015-06-2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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