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新和日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闽江杯华东民营企业
杨国昌
913505000503335165
2800万元人民币
江西省 广东省 陕西省更多(7)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津淮街11号瑞士花园6-1幢2梯204室
福建新和日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共2类资质,分别是建筑业企业资质工程监理展开
  • 严重行政处罚

    严重行政处罚

    可能会影响企业参与招投标

  • 备案网站

    备案网站

    备案网站 18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138

    供应商 0

  • 招投标

    招投标

    招标 0

    中标 113

  • 良好行为

    良好行为

    荣誉 22

    工法 0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5 历史 1 >

行政处罚 5 历史 3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10

裁判文书 1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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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其他不良行为
其他
责任人不良行为记录公布期限为本通知发布之日起720天
--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03-22
湘建建函〔2024〕20号
2
未落实企业负责人带队开展安全专项检查
其他
予以通报批评,并予以不良信用扣2分。
--
厦门市同安区建设局
2018-09-12
--
3
未按要求开展安全专项检查。
其他
予以通报批评
--
厦门市同安区建设局
2018-09-12
--
4
安全生产月期间,省厅对安全生产专项检查作了部署,要求施工企业负责人带队检查至少一个在建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情况并在项目监管系统中留痕,经公示核实,仍有甘肃省长城建设集团总公司等769家施工企业(详见附件)未按要求开展安全专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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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全省通报批评,并依据《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2016年版)》(闽建筑〔2016〕40号)附表1第5.3.10条对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施工企业予以不良行为信用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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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8-09-04
闽建办建〔2018〕51号
5
未按要求开展安全专项检查
其他
--
--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8-07-27
闽建办建函〔2018〕56号

信用中国 10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闽﹞JZ安许证字﹝2017﹞QZ0081
新标准
安全生产许可证
福建新和日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
2023-06-25
2026-06-24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
1051520
新标准
人防工程监理乙级、丙级资质延续登记
可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抗力等级6级及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的人防工程监理业务。
2020-04-20
2025-04-19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3
E335020309
新标准
工程监理资质证书
注册地址变更
2020-10-15
2024-12-23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4
6000000637468282
新标准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暂定级
2020-11-11
2099-12-31
住建局

裁判文书 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0)闽05民终4555号
上诉人
-
1340628.5
一、撤销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2020)闽0521民初1406号民事判决; 二、L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惠安县新美港建材有限公司货款1332628.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其中335295元自2019年1月9日起,997333.5元自2019年6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计付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付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三、L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惠安县新美港建材有限公司因本案诉讼而支出的律师费8000元; 四、福建新和日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对L某某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驳回惠安县新美港建材有限公司的一审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1030.6元,减半收取计10515.3元,由L某某、福建新和日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各负担9815.3元,惠安县新美港建材有限公司负担7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9630.6元,由L某某、福建新和日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各负担9815.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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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8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买卖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惠安县新美港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新和日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L某某
惠安县人民法院
2020-05-14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