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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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违法事实: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在账簿上多列支出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处罚决定:罚款110779.29元 ...更多 | 罚款110779.29元 | 110779 | 杭州市税务局 | 2023-12-01 | 杭税三稽罚2023222号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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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330101161611171234652 | -- | 用人单位职工参保登记 | -- | 2099-01-01 | 市人力社保局 | |
2 | 330101161709120210106 | -- | 社会保险职工参保登记 | -- | 2099-01-01 | 市人力社保局 | |
3 | 330101161706121228595 | -- | 用人单位职工参保登记 | -- | 2099-01-01 | 市人力社保局 | |
4 | 330101161702071256265 | -- | 用人单位职工参保登记 | -- | 2099-01-01 | 市人力社保局 | |
5 | 330101161607250010582 | -- | 单位参保证明打印 | -- | 2099-01-01 | 市人力社保局 | |
6 | 330101161611171234638 | -- | 用人单位职工参保登记 | -- | 2099-01-01 | 市人力社保局 | |
7 | 330101161611171234662 | -- | 用人单位职工参保登记 | -- | 2099-01-01 | 市人力社保局 | |
8 | 330101161611171234657 | -- | 用人单位职工参保登记 | -- | 2099-01-01 | 市人力社保局 | |
9 | 330000230109817997567 | 330000230109817997567 | 工程勘察资质证书 | 2023-01-09 | 2099-12-31 | 省建设厅 | |
10 | 330101161711131285421 | -- | 社会保险职工参保登记 | -- | 2099-01-01 | 市人力社保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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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5)嘉平民初字第1338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浙江广川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208533 | 一、被告浙江广川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赔偿原告Z某某医疗费等损失共计208296.5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Z某某本案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28元,减半收取2214元,由被告浙江广川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更多 | 2015-10-26 |
2 | 其他 | (2014)嘉平民初字第1012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浙江广川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72955.96 | 一、被告浙江广川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赔偿原告Z某某医疗费等损失共计72995.96元;
二、本案鉴定费840元(已由被告浙江广川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预付),由原告Z某某负担40元,被告浙江广川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800元;
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的款项折抵后,被告浙江广川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尚需支付原告Z某某72955.9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原告Z某某本案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24元,减半收取862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62元,被告浙江广川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更多 | 2015-08-21 |
3 | 其他 | (2014)浙嘉辖终字第139号 | 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2014-08-27 |
4 | 其他 | (2013)浙嘉辖终字第68号 | 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2013-04-09 |
5 | 其他 | (2012)浙嘉民终字第524号 | 被上诉人 | - | 16800 | 一、维持平湖市人民法院(2011)嘉平民初字第892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即"本案鉴定费1400元,由浙江广川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驳回Z某某本案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平湖市人民法院(2011)嘉平民初字第89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浙江广川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赔偿Z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损失合计68635.5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536元,减半收取768元,由Z某某负担145元,由浙江广川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62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20元,由Z某某负担210元,由浙江广川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1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页无正文) ...更多 | 2012-12-13 |
6 | 其他 | (2011)浙嘉辖终字第96号 | 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2011-09-05 |
7 | 侵权责任纠纷 | (2011)浙嘉民终字第34号 | 上诉人 | - | 64144 | 一、维持平湖市人民法院(2010)嘉平民初字第48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Z某某本案其他诉讼请求";
二、撤销平湖市人民法院(2010)嘉平民初字第48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三、浙江广川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Z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财产损失合计596997.17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4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5190元,减半收取7595元,由Z某某负担3371元,由浙江广川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422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Z某某上诉部分9686元,由Z某某负担8432元,由浙江广川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1254元;浙江广川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上诉部分9458元,由浙江广川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Z某某二审负担部分,依法准予免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1-03-22 |
8 | 侵权责任纠纷 | (2010)浙嘉辖终字第98号 | 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2010-06-28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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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侵权责任纠纷 | (2018)浙0482民初124号 | 被告 | 原告: H某某,Z某某,Z某某 被告: 浙江广川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平湖市人民法院 | 2018-11-02 | |
2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6)浙0111民初05450号 | 被告 | 原告: H某某 被告: 杭州富阳水利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浙江广川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 2016-11-29 | |
3 | 侵权责任纠纷 | (2015)浙嘉民终字第01013号 | 原告 | 原告: 浙江广川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 |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6-01-26 | |
4 | -- | (2015)嘉平民初字第1338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浙江广川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平湖市人民法院 | 2015-08-19 | |
5 | -- | 2010嘉平民初字第484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浙江广川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平湖市人民法院 | 2010-09-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