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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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筑规建字2022-0213号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105602.22 | 2022-08-17 | 2099-12-31 | 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2 | 筑规建字2021-0020号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道路长度470米,红线宽度16-23米,两侧人行道宽度各4米。 | 2021-01-14 | 2099-12-31 | 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3 | 91520100736634241K | 营业执照 | 营业执照 | 2007-03-15 | 2099-12-31 | 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4 | 地字第520115202200086号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25610.13 | 2022-07-08 | 2099-12-31 | 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5 | 未填 | --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准 | -- | 2099-12-31 |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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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1)黔0111执9385号 | 被执行人 | - | -- | -- | 2021-12-17 |
2 | 其他 | (2021)黔0111执10682号 | 被执行人 | - | -- | -- | 2021-12-17 |
3 | 其他 | (2021)黔0111执10684号 | 被执行人 | - | -- | -- | 2021-12-17 |
4 | 合同纠纷 | (2021)黔0111执4693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0111民初112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提出恢复执行的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院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法恢复立案执行。
如对本裁定书有异议,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1-12-06 |
5 | 合同纠纷 | (2020)黔0111民初10966号 | 原告 | 原告: 贵阳市投资控股集团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C某某 | 321480.4 | 一、被告C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贵阳市投资控股集团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支付自2019年10月10日至2020年11月9日的租金196502元及违约金(以14198元为基数,从2019年10月1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60768元为基数从2019年11月9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60768元为基数从2020年2月9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60768元为基数,从2019年5月9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60768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9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C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贵阳市投资控股集团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支付自2020年11月10日至2021年7月1日的房屋占用费116978.4元;
三、被告C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贵阳市投资控股集团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8000元。
四、驳回原告贵阳市投资控股集团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89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C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10-30 |
6 | 合同纠纷 | (2020)黔0111民初11310号 | 原告 | - | 55882.84 | 一、解除原告贵阳市投资控股集团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W某某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合同编号GDNY9-1-1);
二、被告W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贵阳市投资控股集团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租金20482.84元及违约金(以20482.8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的标准,从2020年3月19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W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贵阳市投资控股集团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4000元;
四、反诉被告贵阳市投资控股集团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反诉原告W某某租赁保证金31400元;
五、驳回原告贵阳市投资控股集团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反诉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24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贵阳市投资控股集团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2836元(已减半收取,被告已预交),由被告W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08-18 |
7 | 合同纠纷 | (2020)黔0111民初11226号 | 原告 | - | 67425.68 | 一、解除原告贵阳市投资控股集团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W某某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合同编号GDNY9-1-5);
二、被告W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贵阳市投资控股集团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租金24225.68元及违约金(以24225.6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的标准,从2020年3月19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W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贵阳市投资控股集团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6000元;
四、反诉被告贵阳市投资控股集团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反诉原告W某某租赁保证金37200元;
五、驳回原告贵阳市投资控股集团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反诉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86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贵阳市投资控股集团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3029元(已减半收取,被告已预交),由被告W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08-18 |
8 | 合同纠纷 | (2021)黔01民终6170号 | 被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166元,由L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1-07-16 |
9 | 合同纠纷 | (2020)黔0111民初1389号 | 原告 | 原告: 贵阳市投资控股集团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H某某 | 147145.73 | 一、解除原告贵阳市投资控股集团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H某某于2017年8月15日签订的《金阳建投投资集团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商铺租赁合同》;
二、被告H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贵阳市投资控股集团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支付自2017年8月15日至2017年11月14日的免租期租金人民币20694元;
三、被告H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贵阳市投资控股集团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支付自2019年2月15日至2019年5月14日的租金人民币22143元以及违约金(以22143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
四、被告H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贵阳市投资控股集团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支付自2019年5月15日至2020年3月4日的租金人民币99308.73元;
五、被告H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贵阳市投资控股集团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人民币5000元。
六、驳回原告贵阳市投资控股集团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H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06-21 |
10 | 合同纠纷 | (2020)黔0111民初7519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花溪支行 被告: C某某,贵阳市投资控股集团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 | 757061.83 | 一、被告C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花溪支行截止至2020年5月14日的借款本金735545.37元、利息9013.12元、罚息12503.34元,并支付自2020年5月14日起按照《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的方式计算的利息、罚息至本金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贵阳市投资控股集团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C某某追偿;
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花溪支行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花溪支行负担280元,被告C某某、贵阳市投资控股集团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55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06-10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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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4)黔01民终2737号 | 第三人 | - |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4-16 | |
2 | -- | (2024)黔01民终2737号 | 第三人 | - |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3-29 | |
3 | 服务合同纠纷 | (2023)黔01民终8573号 | 第三人 | - |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11-08 | |
4 | 服务合同纠纷 | (2023)黔01民终8573号 | 第三人 | - |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10-16 | |
5 | 合同纠纷 | (2023)黔0113民初4313号 | 第三人 | 原告: W某某 被告: Z某某 |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3-10-12 | |
6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22)黔0115民初4536号 | 原告 | 原告: 贵阳市投资控股集团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 |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 2023-05-09 | |
7 | -- | -- | 被告 | 原告: 贵州众智合力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贵阳市投资控股集团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开阳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 | 2023-03-21 | |
8 | 合同纠纷 | (2023)黔0181民初175号 | 第三人 | 原告: D某某,L某某 被告: D某某,Z某某 | 清镇市人民法院 | 2023-03-14 | |
9 | 合同纠纷 | (2023)黔0113民初325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Z某某,贵阳市投资控股集团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 |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3-02-16 | |
10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22)黔0115民初4536号 | 原告 | 原告: 贵阳市投资控股集团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 |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 2022-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