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
1 | ﹝01149781﹞登字﹝2022﹞第04280057号 | 登字 | 登字 | 2007-08-15 | 2099-12-31 | 南京市雨花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2 | ﹝01149479﹞登字﹝2022﹞第04210059号 | 登字 | 登字 | 2007-08-15 | 2099-12-31 | 南京市雨花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3 | ﹝苏﹞JZ安许证字﹝2010﹞011007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核准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核准(延期申请) | 2022-02-22 | 2025-05-06 |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4 | ﹝01149478﹞公司变更﹝2020﹞第07010034号 | 公司变更 | 公司变更 | 2007-08-15 | 2099-12-31 | 南京市雨花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5 | (01149123)公司变更[2017]第10240013号 | -- | 企业名称:江苏恒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 -- | 2099-12-31 | 南京市雨花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6 | 91320114663776520K | 公司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 变更核准 | 2020-07-01 | 2099-12-31 | 南京市雨花台区行政审批局 | |
7 | (01149479)公司变更[2018]第06210012号 | -- | 企业名称:江苏恒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 -- | 2099-12-31 | 南京市雨花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8 | (01149447)公司变更[2016]第08150003号 | -- | 企业名称:江苏恒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 -- | 2099-12-31 | 南京市雨花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其他 | (2017)苏0114执恢481号 | 申请人 | - | -- | -- | 2017-11-10 |
2 | 其他 | (2015)鼓执字第2792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2014)鼓民初字第5643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6-09-13 |
3 | 其他 | (2015)鼓执字第2791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2014)鼓民初字第395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6-09-13 |
4 | 其他 | (2015)雨执字第00393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对(2014)雨民初字第78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更多 | 2015-08-03 |
5 | 合同纠纷 | (2014)鼓民初字第5643号 | 原告 | 原告: 江苏恒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华侨沪江置业有限公司 | 3233189.98 | 一、被告江苏华侨沪江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恒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616594.99元及利息损失(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自2015年2月2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二、原告江苏恒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在工程款1616594.99元的范围内对被告江苏华侨沪江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南京江北农副产品批发交易市场扩建项目(沪江商贸城综合楼)的消防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325元,由原告江苏恒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645元,被告江苏华侨沪江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7680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负担部分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0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5-04-15 |
6 | 其他 | (2015)鼓民初字第395号 | 原告 | 原告: 江苏恒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华侨沪江置业有限公司 | 1036826.88 | 一、被告江苏华侨沪江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恒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18413.44元及利息损失(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自2015年2月2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二、原告江苏恒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在工程款518413.44元的范围内对被告江苏华侨沪江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沪江商贸城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大棚区H栋钢结构防火涂料涂刷及室内消防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57元,减半收取4628元,由原告江苏恒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36元,被告江苏华侨沪江置业有限公司负担4492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负担部分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5-04-07 |
7 | 其他 | (2014)鼓民初字第5643号 | 原告 | 原告: 江苏恒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华侨沪江置业有限公司 | -- | -- | 2015-01-21 |
8 | 其他 | (2014)雨民初字第781号 | 原告 | 原告: 江苏恒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南京泰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Z某某 | 172000 | 被告南京泰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Z某某自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江苏恒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7.2万元及利息(利率标准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其中5.2万元自2010年9月3日起计算至2014年1月15日,自2014年1月16日起以17.2万0元为本金,计算至实际付款日止)。
如果两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31元、保全费152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6111元,由两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031元。(户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鼓楼分理处;帐号:10×××76) ...更多 | 2014-12-03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
1 | 裁判文书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Z某某 |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 2015-01-07 | |
2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Z某某 |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 2014-08-23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
1 | -- | (2020)苏1191民初690号 | 原告 | 原告: 江苏恒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力信(江苏)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0-06-11 | |
2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0)苏1191民初690号 | 原告 | 原告: 江苏恒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力信(江苏)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0-06-08 | |
3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19)苏0104民初9773号 | 原告 | 原告: 江苏恒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南京城南历史街区保护建设有限公司 |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 2019-10-11 | |
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14)鼓民初字第05643号 | 原告 | 原告: 江苏恒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华侨沪江置业有限公司 |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2015-04-09 | |
5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2015)鼓民初字第00395号 | 原告 | 原告: 江苏恒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华侨沪江置业有限公司 |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2015-02-11 | |
6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 原告 | 原告: 江苏恒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 |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 2014-11-24 | |
7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2014)雨民初字第00781号 | 原告 | 原告: 江苏恒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南京泰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Z某某 |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 2014-11-24 | |
8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14)鼓民初字第05643号 | 原告 | 原告: 江苏恒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华侨沪江置业有限公司 |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2014-11-19 | |
9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2014)雨民初字第00781号 | 原告 | 原告: 江苏恒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南京泰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Z某某 |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 2014-07-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