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秀屿区新城建设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东
欧俊勇
91350305665056471N
3653.63万元人民币
-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笏石镇毓秀路955号绿洲小区文体楼301室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696项招标公告土地交易15项;拟建项目8项;中标业绩2项;四库业绩1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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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交易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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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2 历史 1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1

信用中国 28

裁判文书 44

法院公告 1

开庭公告 101

更多历史信息请 联系客服 或者拨打 400-023-5575
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1)PE管DN630批号SRGY20231226-630进场报验未提供;(2)监理在岗人数3人,备案人员6人,少于应在岗人数2/3;(3)WY10工作坑开挖坡率未按专项施工方案要求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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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
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01-11
莆建质安〔2024〕1号
2
凸窗一侧设计为现浇钢筋混凝土枪版施工现场采用空心混凝土砌块砌筑应作整改。
其他
--
--
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5-11-20
莆建科设〔2015〕53号

被执行人 1

序号
执行标的(元)
案号
执行法院
立案日期
1
8346801
(2024)闽0305执394号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2024-01-24

信用中国 28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003899162-fj0001017050523491-000000000
旧标准
--
建设项目无压覆重要矿产资源
--
2099-12-31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2
莆秀水批﹝2022﹞35号
新标准
关于莆田市秀屿区土海水系综合整治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查
同意莆田市秀屿区土海水系综合整治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查
2022-08-23
2099-08-23
莆田市秀屿区水利局
3
003899162-fj0001017101727811-665056471
旧标准
--
建设项目无压覆矿产资源证明
--
2099-12-31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4
用字第350305202300039号
新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莆炎高速北高互通及接线工程秀屿区段
2023-08-21
2026-08-20
莆田市秀屿区自然资源局
5
莆秀水务许可准字[2016]9号
旧标准
--
执行建设类项目二级标准,防治面积3.06公顷,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布设
--
2099-12-31
莆田市秀屿区水务局
6
91350305665056471N
新标准
营业执照
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房地产开发经营;建设工程设计;人防工程设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旅游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市政设施管理;市政设施管理﹝除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检查服务﹞;工业工程设计服务;城市公园管理;城市绿化管理;生态保护区管理服务;共享自行车服务;停车场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园区管理服务;旅游开发项目策划咨询;物业管理;农业园艺服务;专业设计服务;建筑材料销售;机械设备租赁;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运输设备租赁服务;办公设备租赁服务;仓储设备租赁服务;特种设备出租;工程管理服务;水利相关咨询服务;水资源管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资源循环利用服务技术咨询;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住房租赁;轻质建筑材料制造;新型建筑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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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15
2057-07-19
莆田市秀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7
莆房许可准字﹝2021﹞第137号
新标准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莆田·锦绣新城”连体地下室
2021-07-22
2099-12-31
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8
003899162-fj0001017101727813-665056471
旧标准
--
建设项目无压覆矿产资源证明
--
2099-12-31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9
莆秀水批﹝2022﹞47号
新标准
关于莆田市秀屿区镇镇通污水管网工程﹝月塘镇污水管网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查
同意莆田市秀屿区镇镇通污水管网工程﹝月塘镇污水管网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查
2022-10-26
2099-10-26
莆田市秀屿区水利局
10
旧标准
--
公园、园林绿化项目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开发、经营;道路、管道、广场、自来水、公交、燃气、路灯、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市政公共设施建设;建材销售;物业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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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57-07-19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裁判文书 4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2)闽0305民初6877号
被告
原告:
福建省才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莆田市秀屿区新城建设有限公司
1200823
莆田市秀屿区新城建设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福建省才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200823元及该款自2022年1月6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执行法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碍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确认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依法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16116.9元,减半收取8058.45元,由莆田市秀屿区新城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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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30
2
其他
(2022)京0105民初72916号
被申请人
-
4309422.3
解除对被申请人莆田市秀屿区新城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309422.3元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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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30
3
承揽合同纠纷
(2022)闽0305民初4172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福建省百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Y某某,莆田市秀屿区新城建设有限公司
--
准许L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L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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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10
4
合同纠纷
(2022)闽0305民初7246号
被告
原告:
福建省固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莆田市秀屿区新城建设有限公司
2714753
一、莆田市秀屿区新城建设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退还福建省固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质保金334100元,并自2020年7月17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二、莆田市秀屿区新城建设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福建省固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380653元,并自2022年7月12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执行法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碍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确认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依法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令、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29417.7元,减半收取14708.85元,由福建省固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20.11元,莆田市秀屿区新城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4488.7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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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07
5
其他
(2022)京0105财保823号
被申请人
-
4309422.3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莆田市秀屿区新城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309422.3元的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和中(北京)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预交(已交纳)。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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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16
6
买卖合同纠纷
(2022)京0115民初6766号
被告
原告:
北京京东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莆田市秀屿区新城建设有限公司,莆田市秀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7360223.42
一、莆田市秀屿区新城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北京京东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款17360223.42元; 二、莆田市秀屿区新城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北京京东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每笔逾期超过60日的应付款项为基数,自应付未付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 三、莆田市秀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莆田市秀屿区新城建设有限公司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清偿责任; 四、驳回北京京东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952元、保全费5000元,由莆田市秀屿区新城建设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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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22
7
合同纠纷
(2022)闽0305民初5160号
被告
原告:
福建广睿达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莆田市秀屿区新城建设有限公司
--
驳回福建广睿达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8438.8元,退还福建广睿达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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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18
8
合同纠纷
(2022)闽0305民初4234号
被告
原告:
浙江阳光城市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莆田市秀屿区新城建设有限公司
--
准许浙江阳光城市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27.8元,减半收取313.9元,由浙江阳光城市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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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16
9
合同纠纷
(2022)闽0305民初3481号
被告
原告:
福建省春天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莆田市秀屿区新城建设有限公司,莆田市秀屿区环境卫生建设管理处
4390372.4
一、莆田市秀屿区新城建设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福建省春天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4390372.4元,并自2021年1月22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二、驳回福建省春天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莆田市秀屿区环境卫生建设管理处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执行法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碍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确认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依法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令、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43949.6元,减半收取21974.8元,由福建省春天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26.02元,莆田市秀屿区新城建设有限公司负担21848.7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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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1
10
合同纠纷
(2022)闽0305民初3480号
被告
原告:
福建省春天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莆田市秀屿区新城建设有限公司,莆田市秀屿区环境卫生建设管理处
6098110
一、莆田市秀屿区新城建设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福建省春天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3049055元,其中551212.2元自2017年10月1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2497842.8元自2021年11月13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二、驳回福建省春天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莆田市秀屿区环境卫生建设管理处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执行法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碍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确认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依法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令、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33916.2元,减半收取16958.1元,由福建省春天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89.84元,莆田市秀屿区新城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6268.2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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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1

法院公告 1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福建省辉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2023-12-03

开庭公告 10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3)闽0305民初7220号
原告
原告:
莆田市秀屿区新城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2024-12-25
2
--
(2023)闽0305民初7221号
原告
原告:
莆田市秀屿区新城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2024-12-25
3
--
(2023)闽0305民初7223号
原告
原告:
莆田市秀屿区新城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2024-12-21
4
--
(2023)闽0305民初6253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福建省百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莆田市秀屿区新城建设有限公司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2024-12-13
5
--
(2024)闽0305民初2219号
原告
原告:
莆田市秀屿区新城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2024-05-10
6
--
(2024)闽0305民初2223号
原告
原告:
莆田市秀屿区新城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C某某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2024-04-29
7
--
(2024)闽0305民初2222号
原告
原告:
莆田市秀屿区新城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H某某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2024-04-29
8
--
(2024)闽0305民初2217号
原告
原告:
莆田市秀屿区新城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2024-04-29
9
--
(2024)闽0305民初2219号
原告
原告:
莆田市秀屿区新城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2024-04-29
10
--
(2024)闽0305民初2220号
原告
原告:
莆田市秀屿区新城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陈海风林秀香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2024-04-2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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