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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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一、原告河北相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中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签订的《建筑桩基础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于2022年5月14日解除;二、被告海南中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河北相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165796元、机械设备滞留损失90000元,合计1255796元,并自2021年10月25日始以工程款116579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给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河北相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内容,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58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原告负担32028元,被告海南中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3555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 | 1255796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2-08-23 | 〔2021〕津0116民初30833号 | |
2 | 被执行人 | -- | -- | 霸州市人民法院 | 2018-10-24 | -- | |
3 |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 -- | --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18-05-15 | -- | |
4 | 一、被告海南中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天津市宗天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工程保证金人民币12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付方式:以12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被告孙明栓、成迪平在设立被告海南中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时认缴的出资额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上述款项的给付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天津市宗天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更多 | -- | --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18-05-15 | --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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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决字(2024)第0238号 | 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核准(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专业承包序列一、二级,特种工程专业承包) | 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核准(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专业承包序列一、二级,特种工程专业承包) | 2024-03-19 | 2099-12-31 |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2 | HK620240305990516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延续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延续 | 2024-03-05 | 2099-12-31 | 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3 | (海口龙华税一局)许变更准字﹝2022﹞第(233)号 | 《准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2022-07-01 | 2099-12-31 | 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龙华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 | |
4 | D346045003 |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 首次: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三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三级、施工劳务不分等级 ...更多 | 2021-04-12 | 2026-04-12 | 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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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9)津0116民初48714号之一 | 被告 | 原告: 天津三上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海南中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海南中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10000 | 准许原告天津三上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更多 | 2020-06-10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冀0225民初1910号 | 被告 | 原告: 唐山安捷鑫德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 海南中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8777526 | 一、被告海南中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唐山安捷鑫德混凝土有限公司混凝土款人民币5065195元,违约金人民币1534650元,共计人民币6599845元。
二、被告海南中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唐山安捷鑫德混凝土有限公司混凝土款人民币1979710元,违约金人民币197971元,共计人民币2177681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770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已垫付,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6-07-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