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诺祥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粤港澳大湾区珠三角华南民营企业
肖武法
914401010721457513
100万元人民币
-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109号2707室(部位:自编2712)
荣誉奖项2项;管理体系认证1项。展开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1

    供应商 0

  • 良好行为

    良好行为

    荣誉 2

    工法 0

  • 对外投资

    对外投资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1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1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通过登记住所无法联系,依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拟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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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01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天河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后,申请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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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3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天河分局

裁判文书 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1)粤0105民初4094号
原告
原告:
广州市诺祥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康之家云健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43450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清偿服务费243450元及利息(从2020年6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欠款243450元为本金,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51元,由原告负担101元,由被告负担2450元。上述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承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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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5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服务合同纠纷
(2021)粤0105民初4094号
原告
原告:
广州市诺祥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康之家云健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2021-06-15
2
服务合同纠纷
(2021)粤0105民初4094号
原告
原告:
广州市诺祥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康之家云健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2021-03-2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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