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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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粤0118民初9669号 | 原告 | 原告: 蔬绿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袍哥人家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 64921.89 | 一、被告东莞市袍哥人家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蔬绿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4921.89元及违约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自2022年8月3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蔬绿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8元,由原告蔬绿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23元,由被告东莞市袍哥人家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48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之数额计算案件受理费,并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22-10-18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粤0118民初9091号 | 原告 | 原告: 蔬绿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味鲜美餐饮有限公司 | 144537.23 | 一、被告广东味鲜美餐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蔬绿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44537.23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44537.23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至付清款日止);二、驳回原告蔬绿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欠款,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的案件受理费2108.5元(原告已足额预缴),由原告蔬绿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52.5元,由被告广东味鲜美餐饮有限公司负担1556元(该1556元由被告在向原告履行判决义务时迳付给原告,原告不再向法院申请办理退费)。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更多 | 2022-08-17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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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粤0118民初9669号 | 其他 | - |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 2022-10-17 |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粤0118民初9669号 | 原告 | 原告: 蔬绿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袍哥人家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 2022-08-23 |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粤0118民初9091号 | 原告 | 原告: 蔬绿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味鲜美餐饮有限公司 |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 2022-08-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