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20)鄂0624民初2105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Y某某,Y某某 被告: C某某,湖北名泰农机有限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枣阳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 | 314458.33 | 一、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枣阳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12006.88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02451.45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32元,减半收取966元,由被告湖北名泰农机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向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没有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账户为:开户行:农业银行襄阳万山支行,账号:17×××56,户名: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09-21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
1 | 合同纠纷 | (2022)鄂0624民初141号 | 被告 | 原告: 襄阳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南漳分公司 被告: 湖北名泰农机有限公司 | 南漳县人民法院 | 2022-03-01 | |
2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20)鄂0624民初2105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Y某某,Y某某 被告: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漳支公司,湖北名泰农机有限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枣阳支公司,C某某 | 南漳县人民法院 | 2020-09-11 | |
3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L某某,Y某某,Y某某 被告: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漳支公司,湖北名泰农机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枣阳支公司,C某某 | 湖北省襄阳市南漳县人民法院 | 2020-09-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