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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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浙01民终11002号 | 上诉人 | - | -- | 准许杭州赛肯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2021)浙0182民初1639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6322元,减半收取13161元,由杭州赛肯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26322元)。杭州赛肯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于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多 | 2021-12-14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浙0182民初1639号 | 被告 | 原告: 上海景昕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赛肯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 | 2440200 | 被告杭州赛肯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景昕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2659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743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322元,减半收取13161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8161元,由被告杭州赛肯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更多 | 2021-09-26 |
3 | 其他 | (2021)浙0182民初1195号之一 | 被申请人 | - | -- | 准许原告浙江锦耀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601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470元,合计人民币6071元,由原告浙江锦耀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 2021-04-20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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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浙01民终11002号 | 上诉人 | - |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11-22 |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浙0182民初1639号 | 被告 | 原告: 上海景昕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赛肯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 | 建德市人民法院 | 2021-09-01 |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浙0182民初1639号 | 被告 | 原告: 上海景昕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赛肯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 | 建德市人民法院 | 2021-07-15 | |
4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浙0182民初1639号 | 被告 | 原告: 上海景昕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赛肯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 | 建德市人民法院 | 2021-06-24 | |
5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1)浙0182民初1195号 | 被告 | 原告: 浙江锦耀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赛肯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 | 建德市人民法院 | 2021-04-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