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赛肯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

存续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吴少宏
91330182MA2GKJDM9B
10000万元人民币
-
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下涯镇青塘路8号(自主申报)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1项招标公告土地交易3项。展开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0

    供应商 4

  • 商机线索

    商机线索

    土地交易 1

  • 招投标

    招投标

    招标 1

    中标 0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5

裁判文书 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1)浙01民终11002号
上诉人
-
--
准许杭州赛肯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2021)浙0182民初1639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6322元,减半收取13161元,由杭州赛肯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26322元)。杭州赛肯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于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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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4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1)浙0182民初1639号
被告
原告:
上海景昕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赛肯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
2440200
被告杭州赛肯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景昕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2659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743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322元,减半收取13161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8161元,由被告杭州赛肯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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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6
3
其他
(2021)浙0182民初1195号之一
被申请人
-
--
准许原告浙江锦耀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601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470元,合计人民币6071元,由原告浙江锦耀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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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0

开庭公告 5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1)浙01民终11002号
上诉人
-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11-22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1)浙0182民初1639号
被告
原告:
上海景昕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赛肯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
建德市人民法院
2021-09-01
3
买卖合同纠纷
(2021)浙0182民初1639号
被告
原告:
上海景昕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赛肯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
建德市人民法院
2021-07-15
4
买卖合同纠纷
(2021)浙0182民初1639号
被告
原告:
上海景昕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赛肯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
建德市人民法院
2021-06-24
5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1)浙0182民初1195号
被告
原告:
浙江锦耀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赛肯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
建德市人民法院
2021-04-2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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