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泽丰塑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北民营企业
孙钢
91650203599198155M
100万元人民币
-
新疆克拉玛依市130团原加工厂一厂90车间厂房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土地交易1项。展开
  • 商机线索

    商机线索

    土地交易 1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企业动态 优质联系人

您是企业关联人员?想要大幅增加商机曝光?虚位以待 点击认证>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2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1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8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2023-07-06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2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2022-07-04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被执行人 1

序号
执行标的(元)
案号
执行法院
立案日期
1
453369
(2024)兵0702执20号
车排子垦区人民法院
2024-01-23

裁判文书 8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兵0702民初86号
原告
原告:
克拉玛依市泽丰塑业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
--
准许原告克拉玛依市泽丰塑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克拉玛依市泽丰塑业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2023-05-11
2
劳动合同纠纷
(2022)兵0702民初322号
原告
原告:
克拉玛依市泽丰塑业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
--
准许原告克拉玛依市泽丰塑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克拉玛依市泽丰塑业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2022-12-15
3
合同纠纷
(2021)兵07民终417号
被告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850元(上诉人S某某已预交),由上诉人S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2022-03-17
4
追偿权纠纷
(2021)兵0701民初44号
被告
原告:
新疆锦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S某某,Y某某,克拉玛依市泽丰塑业有限公司
823192.62
一、被告S某某、Y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内支付原告新疆锦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531408.17元、利息106752.15元、违约金159741.3元、律师代理费25000元,并赔偿原告新疆锦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邮寄费291元; 二、驳回原告新疆锦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986元,由被告S某某、Y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2021-07-27
5
追偿权纠纷
(2021)兵0701民初741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克拉玛依市泽丰塑业有限公司,Z某某
--
本案按W某某撤诉处理
2021-05-20
6
申请保全案件
(2020)兵0701财保325号
被申请人
-
--
查封被申请人Z某某位于奎屯市乌孙小区X栋X号房产、奎屯市西花园X栋X号房产、奎屯市怡沁里X栋X号房产各一套。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更多
2020-12-10
7
侵权责任纠纷
(2020)兵0701民初788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克拉玛依市泽丰塑业有限公司
--
驳回原告W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2020-11-11
8
民间借贷纠纷
(2018)兵0701民初515号
被告
原告:
J某某
被告:
孙钢,X某某,克拉玛依市泽丰塑业有限公司,克拉玛依市天盛农民养殖专业合作社
578441
一、被告S某某、X某某、克拉玛依市天盛农民养殖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J某某借款360000元,支付利息211375元; 二、被告S某某、X某某、克拉玛依市天盛农民养殖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J某某因诉讼产生的损失7066元; 三、驳回原告J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17元,由原告J某某负担536元,被告S某某、X某某、克拉玛依市天盛农民养殖专业合作社负担938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2019-04-29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1)兵07民终417号
被告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
2021-12-29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