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泰通管道保温开发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华东民营企业
焦国新
91370602668084080M
10050万元人民币
-
山东省烟台市栖霞市桃村工业园泰安东
烟台泰通管道保温开发有限公司共1类资质,分别是建筑业企业资质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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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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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中国 17

裁判文书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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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2023年6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邱霞光)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高处作业)。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立案调查。支撑证据有现场拍摄的照片1张、《现场检查方案》1份、《现场检查记录》1份、《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份、《询问笔录》2份、营业执照复制件1份、身份证(法定代表人焦国新、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邱霞光)复制件2份、任职决定复制件1份、泰通公司管理人员档案复制件1份等各类证据材料14页。该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以下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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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
20000
栖霞市应急管理局
2023-07-14
(鲁烟栖)应急罚〔2023〕71号
2
2023年6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邱霞光)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高处作业)。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立案调查。支撑证据有现场拍摄的照片1张、《现场检查方案》1份、《现场检查记录》1份、《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份、《询问笔录》2份、营业执照复制件1份、身份证(法定代表人焦国新、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邱霞光)复制件2份、任职决定复制件1份、泰通公司管理人员档案复制件1份等各类证据材料14页。该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行政处罚听证申请。 (以下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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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罚款
20000
栖霞市应急管理局
2023-07-14
(鲁烟栖)应急罚202371号

信用中国 17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栖环报告表﹝2023﹞07号
新标准
烟台泰通管道保温开发有限公司年产预制直埋保温管10万米项目审批意见
年产预制直埋保温管10万米项目
2023-01-19
2099-12-31
烟台市生态环境局栖霞分局
2
(栖霞一分局税)许变准字﹝2022﹞第(85)号
新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栖霞市税务局准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普通
2022-07-28
2099-12-31
国家税务总局栖霞市税务局
3
G022022032103
新标准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新申请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新申请
2022-03-21
2025-03-20
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4
370602200000825
旧标准
--
蒸汽、热水管道预制直埋管的研究、制造,保温材料制造(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五金、建材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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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栖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5
2211-370686-04-01-714797
新标准
年产预制直埋保温管10万米项目
本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山东省烟台市栖霞市桃村工业园泰安路东,生产场地为已建好的现有厂房。厂区总占地面积为11000平方米,建筑面积3115平方米,其中生产车间面积2208平方米。资金来源为公司自筹,新上设备有塑料挤出机、抛丸机、穿管机、发泡机等10套设备,主要采用无缝钢管、螺旋钢管、组合聚醚和异氰酸酯为原材料,项目外购PE颗粒经螺杆上料机密闭上料,再经用电加热挤出产品外护管,工艺流程为:无缝钢管及螺旋钢管抛丸除锈、加装支架、穿外套管、浇注成型(多异氰酸酯+组合聚醚)、拆除封堵、检验合格、保温管成品。整个流程为物理加热,不产生化学反应。项目建成后,年生产能力为预制直埋保温管10万米产能。项目计划2022年12月开工,2023年3月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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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09
2024-11-08
栖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6
3706860104302
新标准
公司(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变更登记
2020-03-23
2099-12-31
栖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7
01032020041501
新标准
烟台市住建局关于2020年第六批建筑业企业资质(告知承诺)的公示
首次申请
2020-04-15
2025-04-15
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8
451001114350
旧标准
--
账户销户
--
2099-12-31
人民银行烟台市中心支行
9
旧标准
--
蒸汽、热水管道预制直埋管的研究、制造,保温材料制造(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五金、建材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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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栖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0
451003445599
旧标准
--
账户开立
--
2099-12-31
人民银行烟台市中心支行

裁判文书 17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执行异议之诉
(2020)鲁0686民初59号
被告
原告:
烟台绿焱供热有限公司
被告:
烟台泰通管道保温开发有限公司
--
准许原告烟台绿焱供热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烟台泰通管道保温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二十度(栖霞)智慧供热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916.88元,由原告烟台绿焱供热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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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9
2
合同纠纷
(2019)鲁0602民初6675号
被告
原告:
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贸大厦支行
被告:
烟台泰通管道保温开发有限公司,山东二十度智慧供热股份有限公司,邱书精,J某某,烟台泰通管道保温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泰通公司)
685300.51
限被告烟台泰通管道保温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贸大厦支行借款本金642671.54元、利息42628.97元(暂计至2019年2月20日),同时自2019年2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仍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方式计算利息,并由被告山东二十度智慧供热股份有限公司、被告Q某某、被告J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烟台泰通管道保温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山东二十度智慧供热股份有限公司、被告Q某某、被告J某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贸大厦支行。 案件受理费10653元,均由被告烟台泰通管道保温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山东二十度智慧供热股份有限公司、被告Q某某、被告J某某共同负担,因原告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贸大厦支行已向本院全额预交,限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给原告1065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10份,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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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9
3
买卖合同纠纷
(2019)鲁0686执异53号
申请人
-
--
驳回异议人烟台绿焱供热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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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9
4
买卖合同纠纷
(2018)鲁1091执1052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院(2018)鲁1091民初12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的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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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4
5
其他
(2018)鲁0686执1009号之一
申请人
-
--
查封被执行人二十度(栖霞)智慧供热有限公司所有的鲁Y×××××号海洛牌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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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07
6
其他
(2018)鲁0686执1009号之二
申请人
-
--
查封被执行人二十度(栖霞)智慧供热有限公司所有的鲁F×××××大众牌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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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07
7
其他
(2018)鲁0686执1009号之三
申请人
-
--
查封被执行人二十度(栖霞)智慧供热有限公司所有的鲁F×××××江铃牌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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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01
8
其他
(2018)鲁0686执1009号
申请人
-
--
一、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二十度(栖霞)智慧供热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栖霞市桃村镇政府北房地产【房产证号:鲁(2017)栖霞市不动产权第00008**号】。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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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8
9
买卖合同纠纷
(2018)鲁1091民初1261号
原告
原告:
烟台泰通管道保温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二十度(威海)热力工程有限公司
598680
被告二十度(威海)热力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烟台泰通管道保温开发有限公司货款598680元及利息(利息以598680元为本金,自2018年1月1日起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案件受理费500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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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26
10
买卖合同纠纷
(2018)鲁0686民初1419号
原告
原告:
烟台泰通管道保温开发有限公司
4252737.63
一、被告二十度(栖霞)智慧供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烟台泰通管道保温开发有限公司货款2000643.76元、截止2018年4月2日的逾期付款利息191450.11元,以上共计2192093.87元;并自2018年4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对欠款2000643.76元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二、被告二十度(栖霞)智慧供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烟台泰通管道保温开发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60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802.34元,由原告负担2067.04元、被告负担24735.30元;保全费5000元、担保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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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1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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