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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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32 | 关于重庆浩正公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部分工作岗位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批复 | 准予特殊工时许可 | 2024-02-01 | 2025-01-31 | 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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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02336号 | 原告 | 原告: 重庆浩正公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益安物资有限公司,J某某 | 10000 | 一、被告重庆益安物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重庆浩正公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车辆维修费、评估费、租金损失共计7754元;
二、驳回原告重庆浩正公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重庆益安物资有限公司负担。该费用已由原告重庆浩正公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预交,被告重庆益安物资有限公司在履行前述义务时一并付与原告重庆浩正公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更多 | 2014-07-21 |
2 | 其他 | (2010)渝四中法民终字第00255号 | 被告 | - | 282667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540元,由上诉人重庆渝通公路工程总公司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义务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更多 | 2010-06-02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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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15)津法民初字第07175号 | 被告 | 原告: G某某 被告: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津支公司,J某某,重庆浩正公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 2015-09-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