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业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南民营企业
唐上春
91450600687785923L
16880万元人民币
-
防城港市港口区中心区德城丽苑小区B-16号
广西业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共1类资质,分别是建筑业企业资质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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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0 历史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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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1

信用中国 4

裁判文书 14

法院公告 3

开庭公告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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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1

序号
执行标的(元)
案号
执行法院
立案日期
1
773151
(2024)桂0602执1246号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2024-04-28

信用中国 4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桂税)许准字﹝2020﹞第(7)号
新标准
《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延期缴纳税款直接送达
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2020-01-20
2099-12-31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
(桂税)许准字﹝2020﹞第(4299)号
新标准
《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延期缴纳税款非直接送达
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2020-06-16
2099-12-31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3
(桂税)许准字﹝2020﹞第(1914)号
新标准
《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延期缴纳税款直接送达
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2020-03-03
2099-12-31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4
(桂税)许准字﹝2020﹞第(3872)号
新标准
《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延期缴纳税款非直接送达
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2020-05-25
2099-12-31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裁判文书 1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桂0603执2053号
被执行人
-
--
--
2023-11-21
2
--
(2023)桂0603执1581号
被执行人
-
--
--
2023-11-01
3
买卖合同纠纷
(2023)桂0602执保373号
其他
-
--
对尚在保全期限内的上述被申请人的财产,申请人需要继续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继续保全的书面申请;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不申请或逾期申请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不能继续保全的法律后果。特此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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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30
4
--
(2022)桂0602民初5379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广西业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773151
被告广西业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H某某支付工程款773151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69646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利率自2020年10月22日起算至被告付清欠款之日止;以7669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利率自2020年10月14日起算至被告付清欠款之日止)。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3604元,减半收取6802元(原告H某某已支付),由被告广西业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向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限届满后7日内预交上诉费13604元(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防城港分行营业室,账号:2076××××2013)。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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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06
5
--
(2022)桂0602民初976号
被告
原告:
X某某
被告:
H某某,广西业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T某某
248754
一、被告H某某于本判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X某某支付工程款248754元以及利息(利息计算如下:以24875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12月23日起计算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X某某其他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226元,减半收取计2613元,公告费560元,保全费1829元,以上合计5002元,由被告H某某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向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限届满后7日内预交上诉费5226元(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防城港分行营业部,帐号:2076********)。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中级法院不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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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03
6
合同纠纷
(2022)桂0602民初2696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广西业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360000
一、被告广西业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C某某支付工程款36万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36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3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C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7630元,减半收取计3815元,保全费2320元,两项合计6135元,由原告C某某负担812元,被告广西业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32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六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630元(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防城港分行营业室;账号:2076********)。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中级法院不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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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15
7
合同纠纷
(2022)桂0602执保512号
其他
-
--
对尚在保全期限内的上述被申请人的财产,申请人需要继续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继续保全的书面申请;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不申请或逾期申请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不能继续保全的法律后果。特此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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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14
8
其他
(2022)桂0602执保333号
申请人
-
--
--
2022-06-25
9
其他
(2022)桂0602财保70号
申请人
-
320000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W某某名下价值160000元,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自本院实际冻结之日起计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自本院实际查封之日起计二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自本院实际查封之日起计三年。 上述保全标的额以160000元为限。 保全费1320元,由申请人广西业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查封、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转移、隐匿、毁损、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冻结的财产。 保全期限届满十日前,若需继续保全,申请人应当另行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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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6
10
--
(2022)桂0602民初976号
被告
原告:
X某某
被告:
H某某,广西业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T某某
--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2022-05-23

法院公告 3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贵州贤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铜鼓县人民法院
2024-04-30
2
裁判文书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H某某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2022-11-11
3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H某某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2022-08-21

开庭公告 20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3)赣0926民初50号
被告
原告:
江西赢在和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贵州贤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贵州贤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西业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铜鼓县人民法院
2024-01-25
2
--
(2023)赣0926民初50号
被告
原告:
江西赢在和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贵州贤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贵州贤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西业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铜鼓县人民法院
2024-01-25
3
--
(2023)桂06民终1743号
上诉人
-
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2-07
4
--
(2023)桂0602民初5158号
被告
原告:
S某某
被告:
广西业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2023-12-05
5
--
(2023)桂0602民初5160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广西业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2023-12-05
6
--
(2023)桂0602民初5157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广西业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2023-12-05
7
--
(2023)桂0602民初5159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广西业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2023-12-05
8
合同纠纷
(2022)桂0602民初5379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广西业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2023-03-03
9
买卖合同纠纷
(2023)桂0603民初123号
被告
原告:
防城港市防城区嘉泰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广西业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2023-02-24
10
买卖合同纠纷
(2023)桂0603民初123号
被告
原告:
防城港市防城区嘉泰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广西业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2023-02-1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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