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启源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开业
西北
郝小更
91610000220521844C
53173.1393万元人民币
江苏省 安徽省 浙江省更多(22)
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凤城十二路108号
中国启源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共7类资质,分别是建筑业企业资质工程勘察工程设计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城乡规划编制资质工程咨询资信单位资质展开
  • 备案网站

    备案网站

    备案网站 38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282

    供应商 281

  • 招投标

    招投标

    招标 472

    中标 316

  • 良好行为

    良好行为

    荣誉 98

    工法 0

  • 对外投资

    对外投资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4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1

信用中国 44

裁判文书 92

法院公告 5

开庭公告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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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2022年4月11日,由市质安站执法人员王昭、王剑峰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由中国启源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设计的年产7000吨特碳新材料项目未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部位和环节,提出保证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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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罚款1.4万元
14000
仙桃市住建局
2022-05-26
仙建罚〔2022〕24号
2
2021年9月2日,应急管理局在安全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单位临时用电不规范,脚手架铺设不规范;现场监理提出隐患问题后,未整改到位情况下继续作业;未建立双重预防机制,未定期开展隐患排查;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安全标识不全;未见投保安责险;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要求取得相关行业的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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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未设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罚款人民币105000元
105000
第四师可克达拉市应急管理局
2021-09-18
(师市)应急罚〔2021〕19号
3
2021年9月2日应急管理局在安全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单位临时用电不规范脚手架铺设不规范;现场监理提出隐患问题后未整改到位情况下继续作业;未建立双重预防机制未定期开展隐患排查;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安全标识不全;未见投保安责险;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要求取得相关行业的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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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人员未持证上岗,安全隐患不及时消除,未设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罚款人民币105000元
105000
第四师可克达拉市应急管理局
2021-09-18
师市应急罚〔2021〕19号
4
建设的20兆光伏电站项目,对场区产生的粉尘未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其他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罚没入库3万元整
30000
白水县环境保护局
2017-04-19
白环罚字〔2017〕01号

被执行人 1

序号
执行标的(元)
案号
执行法院
立案日期
1
15275332
(2024)黑8101执160号
宝泉岭人民法院
2024-04-28

信用中国 44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省市监地税登记证号变更2017-07-10
新标准
省市监地税登记证号变更
现生产经营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凤城十二路108号),现生产经营地所在行政区划:(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开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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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10
2099-12-31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开区分局
2
经开监备(2016)年010号
旧标准
--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2099-12-31
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3
省市监投资人(股权)变更2013-11-01
新标准
省市监投资人(股权)变更
企业名称: 中国节能环保集团公司; 出资额: 16191; 百分比: 100; 法人性质: 企业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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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01
2099-12-31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开区分局
4
省市监投资人(股权)变更2011-11-30
新标准
省市监投资人(股权)变更
企业名称: 中国节能环保集团公司; 出资额: 10000; 百分比: 175.8613; 法人性质: 企业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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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30
2099-12-31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开区分局
5
省市监行业代码变更1990-08-17
新标准
省市监行业代码变更
海南分院、环境保护研究所不保技术综合部、实验工厂、招待所
1990-08-16
2099-12-31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开区分局
6
省市监经营范围变更1999-11-25
新标准
省市监经营范围变更
承担国内外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设计、咨询,总承包、监理、设备成套;工艺装备、电脑技术与控制系统和环境工程的设计、开发、承包、制造、成套、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产品销售、技术转让;环境 评价;国有资产评估;城市小区规划;房地产开发;国际技术合作经营及劳务出口;上述工程所需装备、材料的国内外贸易;办公用品、日用面货的购销、住宿;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食品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所需 反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乍经营范围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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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11-25
2099-12-31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开区分局
7
省市监名称变更1994-09-22
新标准
省市监名称变更
机械工业部第七设计研究院(西安启源国际工程咨询总院)
1994-09-22
2099-12-31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开区分局
8
省市监经营范围变更2015-01-26
新标准
省市监经营范围变更
经营范围: 承担国内外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火力发电、风力发电、新能源发电及其送变电工程的设计、咨询、总承包、监理、设备成套、工艺装备、工程施工及其配套工程、电脑技术与控制系统和环境工程的设计、开发、承包、制造、成套、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产品销售、技术转让、环境评价、城市小区规划、房地产开发;国际技术合作经营及劳务出口;上述工程所需装备、材料的国内外贸易;办公用品、日用百货的购销;承包境外机械、电力、公路、供水及水处理行业工程和境内国际招标工程;承担境外机械、电力、公路、供水及水处理行业工程的勘测、咨询、设计和监理项目;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出口;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行业代码: 5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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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1-26
2099-12-31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开区分局
9
省市监住所变更2012-05-09
新标准
省市监住所变更
西安市碑林区环城南路东段128号
2012-05-09
2099-12-31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开区分局
10
﹝陕﹞城规编第142015
新标准
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
2020-01-17
2025-01-17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裁判文书 9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陕0103民初1038号
被告
原告:
大连力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启源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30845100
被告中国启源公司辩称,2015年8月28日我公司与大连力达公司签订了《预处理及固液分离单元、厌氧发酵单元订货合同》(合同号:2015CB008-007,以下简称“案涉合同”),约定由我方就中节能绿碳(宝泉岭农垦)环保有限公司有机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以下简称“案涉项目”)向大连力达公司采购预处理及固液分离及厌氧发酵单元设备,合同金额28041000元。合同履行过程中,大连力达公司提供的产品出现了严重质量问题,其设备因无法满足《技术协议》中对于自动化进料要求,导致24小时连续进料量尚不足设计指标的一半。同时,厌氧发酵大院罐体内发酵物秸杆上浮结壳,无法连续正常产气,且达不到技术协议中所约定的产量,导致整个厌氧系统无法使用。大连力达公司自行对一台秸秆投料机进行改造,但仍达不到合同要求的性能指示。后经各方多次调试,案涉项目至今无法正常生产。案涉项目业主中节能绿碳环保有限公司也于2020年6月23日向我方发函,明确了大连力达公司提供设备的质量问题,并要求我方以质量问题为由对大连力达提起诉讼。截至目前,因大连力达公司提供设备质量无法满足生产要求,已对我方和项目业主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同时,根据案涉合同14.3条约定,大连力达公司还应向我方支付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中国启源公司提出反诉请求:1、大连力达公司向中国启源公司赔偿因其提供的设备产品存在的质量缺陷,导致案涉项目至今仍无法投入使用所产生的直接和间接损失,共计人民币11000000元;2、大连力达公司向中国启源公司赔偿违约金2804100元;3、反诉费用、鉴定费、评估费、律师费等由被反诉人承担。经审理查明,被告曾用名中国新时代国际工程公司,于2017年11月13日更名为中国启源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2015年7月30日,中节能绿碳(宝泉岭农垦)环保有限公司为实施中节能绿碳(宝泉岭农垦)环保有限公司有机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EPC工程总承包,接受被告中国启源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对该项目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投标,双方共同达成《中节能绿碳(宝泉岭农垦)环保有限公司有机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EPC工程总承包合同》。2015年8月20日,原告向被告提交投标文件中,在预处理及固液分离单元厌氧发酵单元技术标中显示:根据中节能绿碳(宝泉岭农垦)环保有限公司有机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预处理及固液分离单元厌氧发酵单元项目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工艺应可根据季节性固肥与液肥产品不同需求量的波动,通过调整物料的配比,使得固肥、液肥产品产出满足不同季节市场需求的变化。根据不同的物料配比,满足沼气标准产能7200000立方米/年、最大产能7920000立方米/年,对预处理及固液分离单元、厌氧发酵单元提供工艺包技术、设备供货、技术服务及安装指导。2.1设计基础,预处理及固液分离单元、厌氧发酵单元负责处理来自青黄储窖秸秆和来自养殖场的畜禽粪便等辅料。采用中温厌氧发酵技术生产沼气。产生的沼气送往下游沼气净化单元处理生产生物天然气,消化液送往下游的固液分离单元进行固液分离后用于生产生物有机肥。2.2设计条件,根据招标文件对产品产能规模的要求,本工艺预处理及固液分离合利项目预处理及分单元,酵单元投标单元、厌氧发酵单元以窖存的青黄储秸秆为主料,以畜禽粪便或其他高有机质物料为辅料生产沼气及固液肥基肥。本工艺可根据季节性固肥与液肥产品不同需求量的波动,通过调整物料的配比,使得固肥、液肥产品产出满足不同季节市场需求的变化,并实现以下产能,标准产能:7200000立方米/年,最大产能:7920000立方米/年,甲烷浓度:50%-60%,硫化氢含量:500-2500ppm。预处理及厌氧发酵单元负责处理来自窖存的青黄储秸秆,最大处理能力满足4.3万吨/年(标准处理能力为4万吨/年),秸秆经破碎、压实、密封等预处理方法窖存。秸秆破碎粒径不大于1cm,呈纤维丝状,窖储时间不低于3个月。秸秆含水率50%计,干基有机质含量不小于85%,有机质产气率不低于350Nm3/tVS。辅料选用规模化养殖场集中于集粪池的畜禽粪便或其他高有机质辅料3万吨/年,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区及收集设施为水泥硬覆盖地面。辅料组成:猪粪含水率80%计,干基有机质含量不小于85%,有机质产气率不低于350Nm3/tVS;鸡粪或其他高有机质辅料,含水率75%计,干基有机质含量不小于85%,有机质产气率不低于380Nm3/tVS。2015年8月28日,原告中标,双方签订《中节能绿碳(宝泉岭农垦)环保有限公司有机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预处理及固液分离单元厌氧发酵单元订货合同》,其中约定:1.供货范围:供货清单见本合同“附件2”。卖方按照供货清单提供预处理和固液分离单元设备、仪表、电气自控设备等,由买方负责安装,为完成这两个单元工艺功能的其他设备材料由买方根据设计自行完成,但卖方承担这两个单元的工艺责任;卖方提供厌氧发酵单元六套反应器,包括满足自身功能全部仪表及附属设备,供货清单中其他设备、仪表等,由买方负责安装,同样的,卖方负责这些设备仪表组成的系统的工艺责任。2.交货状态:设备裸运;备品备件单独包装并标识清楚。3.交货及现场装配进度:2015年9月1日将货物运抵本项目施工现场;2015年10月10日完成三套罐体卷制2015年10月25日完成另外三套罐体卷制,随后买方按照本合同“附件5施工组织计划”持续完成各项制作和现场技术服务工作。买方有责任为卖方提供现场制作所需通道、电力供应(电费卖方承担)硬化地面等基本条件(硬化地面产生的费用由双方与业主友好协商解决)。卖方现场工作应在买方现场负责人协调之下进行,同时自行承担制作安装期间的安全责任。其后,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原告诉至本院,形成本案。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中节能绿碳(宝泉岭农垦)环保有限公司有机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预处理及固液分离单元厌氧发酵单元订货合同》约定,原告(卖方)按照供货清单提供预处理和固液分离单元设备、仪表、电气自控设备等,由被告(买方)负责安装,为完成这两个单元工艺功能的其他设备材料由被告根据设计自行完成,但原告承担这两个单元的工艺责任;原告提供厌氧发酵单元六套反应器,包括满足自身功能全部仪表及附属设备,供货清单中其他设备、仪表等,由被告负责安装,同样的,原告负责这些设备仪表组成的系统的工艺责任。由此可知,原告不仅与被告之间存在买卖供需关系,原告还依据相关招投标参数负责提供工艺包技术、技术服务及安装指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第八百四十三条“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第八百八十二条“技术服务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工作条件,完成配合事项;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第八百八十三条“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完成服务项目,解决技术问题,保证工作质量,并传授解决技术问题的知识”之规定,本案纠纷符合技术服务合同纠纷的法律特征,应当按照技术服务合同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一般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并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指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技术合同纠纷案件。其他司法解释对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合同中既有技术合同内容,又有其他合同内容,当事人就技术合同内容和其他合同内容均发生争议的,由具有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之规定,本案应当由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移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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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05
2
--
(2023)陕0103民初11918号
被告
原告:
中机国际(西安)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R某某,中国启源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
本案与R某某诉中机国际(西安)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启源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并案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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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20
3
--
(2023)京01民终4923号
被上诉人
-
--
准许上诉人新时代资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上诉人新时代资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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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08
4
--
(2023)陕0103民初7137号
被告
原告:
武汉天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启源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
本案移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2023-03-24
5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2022)京0108民初11559号
原告
原告:
中国启源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被告:
新时代资源科技有限公司
--
确认被告新时代资源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的落款日期为2018年9月28日的股东会决议不成立;确认被告新时代资源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的落款日期为2021年5月28日的股东会决议不成立;被告新时代资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撤销依据上述第二项股东会决议作出的工商变更登记;四、驳回原告中国启源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0元,原告中国启源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新时代资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鉴定费5300元,原告中国启源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新时代资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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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29
6
合同纠纷
(2023)宁02民终12号
上诉人
-
39517751.96
一、维持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2022)宁0221民初322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宁夏德渊项目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在欠付中国启源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宁夏华通建筑有限公司上述工程款13081527元承担支付责任”;二、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2022)宁0221民初322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中国启源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宁夏华通建筑有限公司工程款13081527元、利息273170.96元,共计13354697.96元,并以1308152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7%支付自2022年7月27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届满期间的利息”;三、驳回被上诉人宁夏华通建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义务方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64465元,由被上诉人宁夏华通建筑有限公司负担16248元,由被上诉人宁夏德渊项目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8217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上诉人宁夏华通建筑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1928元,由被上诉人宁夏华通建筑有限公司负担。如本判决生效后一方拒不履行,另一方可在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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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13
7
其他
(2022)陕民申4549号
被申请人
-
--
驳回M某某的再审申请。
2022-12-28
8
不当得利纠纷
(2022)陕民申2700号
被申请人
-
--
驳回M某某的再审申请。
2022-09-26
9
买卖合同纠纷
(2022)陕0112民初31092号
被告
原告:
江苏万奇电器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启源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
本案按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
2022-09-26
10
申请保全案件
(2022)陕0113财保949号
被申请人
-
4173479.2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国启源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4173479.2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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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19

法院公告 5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黑龙江省宏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2024-03-27
2
开庭传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黑龙江省宏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2023-12-17
3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黑龙江省宏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宝泉岭人民法院
2023-10-22
4
裁判文书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黑龙江省宏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宝泉岭人民法院
2023-10-10
5
裁判文书
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
北京中健传承实业有限公司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23-06-11
6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决议效力确认纠纷
北京中健传承实业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2023-02-26
7
裁判文书
决议效力确认纠纷
北京中健传承实业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2023-02-07
8
开庭传票
决议效力确认纠纷
北京中健传承实业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2022-11-27
9
开庭传票
决议效力确认纠纷
北京中健传承实业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2022-09-20
10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
北京中健传承实业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2022-06-21

开庭公告 45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苏13民终519号
其他
-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3-18
2
--
(2024)苏13民终519号
上诉人
-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3-18
3
--
(2023)陕01知民初447号
被告
原告:
大连力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启源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3-05
4
--
(2024)宁0221民初400号
被告
原告:
平罗县陶乐吉兴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启源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平罗县人民法院
2024-03-04
5
侵权责任纠纷
(2023)苏0411民初3167号
被告
原告:
江苏新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启源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城建华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天马万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2023-12-18
6
侵权责任纠纷
(2023)苏0411民初3167号
被告
原告:
江苏新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启源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城建华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天马万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2023-12-18
7
侵权责任纠纷
(2023)苏0411民初3167号
被告
原告:
江苏新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启源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城建华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天马万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2023-12-18
8
--
(2023)苏13民终3471号
上诉人
-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2-18
9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3)闽民终1337号
上诉人
-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12-13
10
--
(2023)苏10民初86号
第三人
原告:
扬州弘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告:
X某某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2-01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