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玉峰供水工程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中民营企业
李兵
9142010474831531XE
280万元人民币
-
口区长丰街永利村古田四路181号附1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行政处罚3条,经营异常6条,裁判文书8条,法院公告4条,开庭公告2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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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3 历史 5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6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6

裁判文书 8

法院公告 4

开庭公告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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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其他
--
--
武汉市硚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10
--
2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其他
--
--
武汉市硚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07-11
--
3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
--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2017-08-17
〔2017〕鄂0102执1951号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更多
2023-07-10
武汉市硚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2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更多
2022-07-11
武汉市硚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3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更多
2021-07-06
武汉市硚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4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更多
2020-10-12
武汉市硚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5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更多
2019-07-09
武汉市硚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6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更多
2018-07-12
武汉市硚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信用中国 6

裁判文书 8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1)鄂01民终115号
被告
-
1912333.33
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2019)鄂0103民初3275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湖北三合典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湖北三合典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F某某、Z某某款项共计192837元; 四、驳回F某某、Z某某的其他反诉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18282元及反诉案件受理费3729元,共计22011元由湖北三合典当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22011元,由湖北三合典当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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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9
2
合同纠纷
(2019)鄂0103民初3275号
被告
被告:
L某某,武汉市玉峰供水工程有限公司
1430000
一、被告(反诉原告)F某某、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继承Z某某遗产范围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湖北三合典当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700000元; 二、被告(反诉原告)F某某、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继承Z某某遗产范围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湖北三合典当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70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2%自2016年7月13日起算至本判决确认给付之日止); 三、被告(反诉原告)F某某、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继承Z某某遗产范围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湖北三合典当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30000元; 四、如被告(反诉原告)F某某、Z某某不能履行前款义务,则以Z某某提供抵押的位于武汉市江汉区焕英里2-4号4单元6楼31-35号房屋进行拍卖、变卖,原告(反诉被告)湖北三合典当有限公司享有对拍卖、变卖所得款项的优先受偿权; 五、被告L某某、武汉市玉峰供水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确定的借款本金700000元及违约金、律师代理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湖北三合典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七、驳回被告(反诉原告)F某某、Z某某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8282元及反诉案件受理费3729元,共计22011元由F某某、Z某某负担(本诉案件受理费湖北三合典当有限公司已预付,F某某、Z某某随同上述款项一并给付湖北三合典当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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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03
3
合同纠纷
(2019)鄂0104民初4713号
被告
原告:
武汉市硚口区康乐服饰加工厂
被告:
武汉市玉峰供水工程有限公司
--
准许原告武汉市硚口区康乐服饰加工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武汉市硚口区康乐服饰加工厂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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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1
4
民间借贷纠纷
(2017)鄂0102执1951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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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05
5
民间借贷纠纷
(2017)鄂0102民初1015号
被告
原告:
G某某
被告:
L某某,武汉市玉峰供水工程有限公司
12600200
一、被告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G某某借款本金10,000,000元,被告武汉市玉峰供水工程有限公司对该笔款项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二、被告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G某某2014年2月18日至2015年3月18日的利息2,600,000元,被告武汉市玉峰供水工程有限公司对该笔款项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三、被告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G某某利息(以10,000,000元为本金,按月息2%计算,从2015年3月19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被告武汉市玉峰供水工程有限公司对该笔款项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四、驳回原告G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400元,保全费5,000元,邮寄费100元,由被告L某某和武汉市玉峰供水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因案件受理费、保全费、邮寄费已由原告G某某预交,被告L某某和武汉市玉峰供水工程有限公司在支付上述判决款项时,将案件受理费97,400元、保全费5,000元、邮寄费100元,一并支付给原告G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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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03
6
申请保全案件
(2016)鄂0102财保543号
被申请人
-
10000000
冻结被申请人L某某、武汉市玉峰供水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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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08
7
合同纠纷
(2015)鄂硚口民二初字第00886号
被告
原告: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正街支行
被告:
武汉市玉峰供水工程有限公司,L某某,H某某,李兵,L某某,Y某某,H某某
16249925.51
一、由被告武汉市玉峰供水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正街支行借款本金8027287.31元。 二、由被告武汉市玉峰供水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正街支行至2015年8月10日产生的罚息8222638.2元;2015年8月1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约定罚息标准计算。 三、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正街支行对被告武汉市玉峰供水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武汉市硚口区古田四路179号,面积为11967.46平方米的土地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L某某、被告H某某、被告L某某、被告L某某、被告Y某某、被告H某某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L某某、被告H某某、被告L某某、被告L某某、被告Y某某、被告H某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武汉市玉峰供水工程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正街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给付义务,限被告武汉市玉峰供水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360元由被告武汉市玉峰供水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武汉市玉峰供水工程有限公司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款单位名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70××67;开户行:农行武汉市民航东路支行。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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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20
8
其他
(2015)鄂硚口民二初字第00886号
被告
原告: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正街支行
被告:
武汉市玉峰供水工程有限公司,L某某,H某某,李兵,L某某,Y某某,H某某
9000000
查封、冻结被告武汉市玉峰供水工程有限公司、被告L某某、被告H某某、被告L某某、被告L某某、被告Y某某、被告H某某银行存款900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物。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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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06

法院公告 4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借款合同纠纷
武汉市玉峰供水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4-11
2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借款合同纠纷
武汉市玉峰供水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2020-09-09
3
裁判文书
借款合同纠纷
武汉市玉峰供水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2020-08-23
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武汉市玉峰供水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2019-05-12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借款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湖北三合典当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L某某,L某某,武汉市玉峰供水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2020-06-09
2
借款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湖北三合典当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L某某,Z某某,武汉市玉峰供水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05-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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