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
1 | 联系方式无效 | 于2023年11月30日前完成整改,整改完成情况报送至邮箱。纳入行业信用信息系统不良行为记录。 | -- |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2023-10-17 | 冀建建市函〔2023〕241号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
1 | D341039560 | 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 | 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 | 2018-04-16 | 2099-12-31 | 新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
2 | 公告﹝2021﹞16号 |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核准2024年第一批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核定情况的公告 | 风景园林工程设计专项乙级 | 2021-03-19 | 2026-03-19 |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3 | 空 | -- | 外埠纳税人经营地报验登记 | -- | 2099-12-31 | 桐柏县国家税务局毛集税务分局 | |
4 | 公告﹝2021﹞37号 |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核准2021年第四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公告 | 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重新审查安全生产条件延期 | 2021-05-28 | 2024-05-28 |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5 | 原地税 税通 〔2016〕 692 号 | -- | 企业所得税核定 | -- | -- | 河南省原阳县地方税务局 | |
6 | 平原地税 税通 〔2017〕 626 号 | -- | 企业所得税核定 | -- | -- | 新乡市平原新区地方税务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 | (2023)豫1403民初1676号之一 | 被告 | 原告: 河南富超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 企源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C某某,C某某 | -- | 一、解除企源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容成商贸支行(账号:5050××××3337)银行账户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更多 | 2023-04-04 |
2 | -- | (2023)豫1403民初1676号 | 被告 | 原告: 河南富超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 企源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C某某,C某某 | 1400000 | 一、冻结被告企源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C某某、C某某名下银行存款1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23-03-07 |
3 | 合同纠纷 | (2022)豫1403民初8569号 | 被告 | 原告: X某某 被告: 企源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C某某,商丘市市政工程总公司 | 200000 | 一、被告C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支付原告X某某工程款20万元;二、驳回原告X某某其他的诉讼请求。被告C某某可直接将应履行款项转入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账户,户名: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原银行商丘北海支行;账户:×××02。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被告C某某承担。本判决生效后,即视为当事人已知悉执行通知的内容,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按期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义务,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可对被执行人采取如下强制措施:限制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构成拒执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事人应积极主张相关权利,及时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更多 | 2022-12-07 |
4 | 其他 | (2019)豫0211执357号之一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院(2017)豫0211民初18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9-09-03 |
5 | 其他 | (2018)豫02民终3263号 | 被告 | - | 120000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5600元,由H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8-12-28 |
6 | 其他 | (2018)豫0181执1034号 | 被执行人 | - | 315000 |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省金禄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单位的存款315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财产。
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更多 | 2018-03-28 |
7 | 其他 | (2017)豫0211民初1897-1号 | 原告 | 原告: 开封市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金禄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何艳 | 5000000 | 冻结被告H某某、河南省金禄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500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17-07-17 |
8 | 其他 | (2016)豫0181民初3093号 | 被告 | 原告: C某某 被告: 河南省金禄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 301569 | 一、被告河南省金禄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C某某301569元。
二、驳回原告C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河南省金禄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941元,由原告C某某负担18467元,由被告河南省金禄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47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应于收到交纳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交费帐户: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帐号:92×××82;开户行:郑州银行营业部。 ...更多 | 2016-10-08 |
9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4)巩民初字第3538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河南省金禄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C某某,武汉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10000 | 准许原告L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 ...更多 | 2014-11-07 |
10 | 其他 | (2013)新中法执字第83号 | 其他 | - | -- | -- | 2014-01-03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
1 | -- | (2024)赣0830民初906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L某某,企源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 永新县人民法院 | 2024-06-12 | |
2 | -- | (2024)赣0830民初906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L某某,企源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 吉安市永新县人民法院 | 2024-06-12 | |
3 | -- | -- | 被告 | 原告: 郑州宏鑫轻钢房屋有限公司 被告: 企源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 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人民法院 | 2024-03-13 | |
4 | -- | -- | 被告 | 原告: 郑州宏鑫轻钢房屋有限公司 被告: 企源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 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人民法院 | 2024-03-12 | |
5 | -- | -- | 上诉人 | - |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2-02 | |
6 | 合同纠纷 | (2023)豫1403民初1674号 | 被告 | 原告: 河南富超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企源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企源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 2023-04-10 | |
7 | 合同纠纷 | (2023)豫1403民初1674号 | 被告 | 原告: 河南富超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 企源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 2023-04-10 | |
8 | 合同纠纷 | (2023)豫1403民初1676号 | 被告 | 原告: 河南富超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 企源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C某某,C某某 |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 2023-03-20 | |
9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2)豫1403民初8569号 | 被告 | 原告: X某某 被告: 企源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C某某,商丘市市政工程总公司 |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 2022-12-05 | |
10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2)豫1403民初8569号 | 被告 | 原告: X某某 被告: 企源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C某某,商丘市市政工程总公司 |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 2022-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