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海玉市政工程建筑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中民营企业
张希玲
91410581066463198E
11600万元人民币
-
鹤壁市淇滨区淇水大道观景大厦8楼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中标业绩26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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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4 历史 5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11

裁判文书 15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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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河南海玉市政工程建筑有限公司在示范区百汇淇上园项目施工时,现场大面积黄土裸露,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应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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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弃、废渣、废水、噪音等环境污染
1、责令立即整改到位。 2、处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的行政处罚。
10000
鹤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综合执法大队
2022-06-10
鹤示范综执罚决字〔2022〕2007号
2
河南海玉市政工程建筑有限公司在示范区百汇淇上园项目施工时,现场大面积黄土裸露,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应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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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弃、废渣、废水、噪音等环境污染
1、责令立即整改到位。 2、处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的行政处罚。
10000
鹤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综合执法大队
2022-03-28
鹤示范综执罚决字〔2022〕2001号
3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河南海玉市政工程建筑有限公司给付王石汉工资款318233.96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037元,由河南海玉市政工程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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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2022-03-08
〔2021〕豫0611民初4113号
4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张希玲偿还鹤壁建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180000元及利息;河南海玉市政工程建筑有限公司、浚县石尚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张希有、毛国亮、张希彦、赵璐、张玉海对张希玲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7992元,由被执行人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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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2021-12-02
〔2021〕豫0611民初2943号

信用中国 11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豫登FAT22040194
新标准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证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证
2022-04-14
2099-12-31
鹤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
豫登FAS22080249
新标准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证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证
2022-08-02
2099-12-31
鹤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
豫登FAS23020283
新标准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证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证
2023-02-09
2099-12-31
鹤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4
豫登FAS23050312
新标准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证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证
2023-05-18
2099-12-31
鹤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5
豫登FAS22090232
新标准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证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证
2022-09-15
2099-12-31
鹤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6
豫登FAS23020284
新标准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证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证
2023-02-15
2099-12-31
鹤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7
豫登FAS22120278
新标准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证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证
2022-12-26
2099-12-31
鹤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8
豫登FAT23050288
新标准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证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证
2023-05-18
2099-12-31
鹤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9
豫登FAT22090239
新标准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证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证
2022-09-23
2099-12-31
鹤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0
豫登FAT23020267
新标准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证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证
2023-02-17
2099-12-31
鹤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裁判文书 15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1)豫0621执1144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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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3
2
其他
(2021)豫0611执2389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海玉市政工程建筑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鹤壁市淇滨区南方远航装饰店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失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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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02
3
合同纠纷
(2021)豫0611民初2943号
被告
原告:
鹤壁建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张希玲,河南海玉市政工程建筑有限公司,浚县石尚建材销售有限公司,Z某某,毛国亮,Z某某,Z某某,Z某某
1180000
一、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鹤壁建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18万元并支付利息(以本金118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8%计算,自2021年1月8日起至Z某某偿还完毕之日止); 二、河南海玉市政工程建筑有限公司、浚县石尚建材销售有限公司、Z某某、M某某、Z某某、Z某某、Z某某对Z某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984元,减半收取计7992元,由Z某某、河南海玉市政工程建筑有限公司、浚县石尚建材销售有限公司、Z某某、M某某、Z某某、Z某某、Z某某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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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7
4
其他
(2021)豫0611执1581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海玉市政工程建筑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W某某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失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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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4
5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2021)豫0611民初113号
被告
原告:
鹤壁市淇滨区南方远航装饰店
被告:
鹤壁远景旅游服务有限公司,河南海玉市政工程建筑有限公司
391456.64
一、被告河南海玉市政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鹤壁市淇滨区南方远航装饰店工程款147087.57元及利息[以97281.5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6月13日计算至2021年6月12日;以147087.57元为基数,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6月13日计算至被告海玉市政公司履行完毕之日]; 二、驳回原告鹤壁市淇滨区南方远航装饰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40元,鉴定费5000元,以上共计8540元,由原告鹤壁市淇滨区南方远航装饰店负担786元,被告河南海玉市政工程建筑有限公司负担775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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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9
6
合同纠纷
(2021)豫0621民初847号
被告
原告:
河南浚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河南海玉市政工程建筑有限公司,Z某某,张希玲,Z某某,Z某某,浚县石尚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毛国亮
10000000
一、原告河南浚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海玉市政工程建筑有限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于2021年3月17日到期; 二、被告河南海玉市政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浚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0元并以50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6日起至2021年3月17日按合同约定的年利率9.135%支付利息;自2021年3月1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3.7025%支付逾期利息(利息扣除已支付的28638.25元); 三、被告浚县石尚建材销售有限公司、Z某某、Z某某、Z某某、M某某、Z某某对上述第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400元(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共计28400元,由被告河南海玉市政工程建筑有限公司、浚县石尚建材销售有限公司、Z某某、Z某某、Z某某、M某某、Z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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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7
7
其他
(2021)豫0191执恢1631号
被执行人
-
318503.47
划拨被执行人河南海玉市政工程建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18503.47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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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5
8
合同纠纷
(2021)豫0611执154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2021)豫0611执15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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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2
9
合同纠纷
(2021)豫0191执2276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终结(2021)豫0191执227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申请对案件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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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8
10
民间借贷纠纷
(2020)豫0611民初1145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张希彦,河南海玉市政工程建筑有限公司
680000
一、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Z某某利息580000元及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分计算,自2018年12月5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 二、河南海玉市政工程建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Z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96元,由Z某某、河南海玉市政工程建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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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0

开庭公告 3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2)豫0611民初2660号
原告
原告:
河南海玉市政工程建筑有限公司
被告:
鹤壁市高职体育文化有限公司,鹤壁市远景服务有限公司,河南中益乐龄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2022-07-28
2
劳务合同纠纷
(2021)豫0611民初4113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Z某某,Z某某,河南海玉市政工程建筑有限公司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2021-12-24
3
民间借贷纠纷
(2019)豫0611民初4107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河南海玉市政工程建筑有限公司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2019-10-1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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