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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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你公司2020年3月18日、2020年5月6日与董兆花(合同签字人为杨学文,系董兆花承建项目的技术负责人和现场管理员)签订《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合同约定由你公司发包,董兆花承包“2020年楚雄市城区机动车道日常零星修补工程”、“楚雄市轻纺城小区主干道及部分损坏严重路面维修提升改造沥青路面项目”。你公司收取1%管理费,相关工程、材料、人工费用由董兆花支付,双方各自独立核算,盈亏自负。 经检查核实,该工程结算后,应由工程承包方董兆花根据工程结算金额开具发票给你公司进行财务核算,而你公司直接将工程承包方董兆花取得的7份《四川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5100193130,发票号码:08327093~08327099,发票开具品名:沥青,数量201.75吨,票面合计金额619,504.42元、税额80,535.58元,价税合计700,040.00元)用于本公司财务核算,在2020年5月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80,535.58元,并按票面金额记入“主营业务成本—工程成本”科目619,504.42元。 你公司取得的上述7份《四川增值税专用发票》,经检查核实,属工程承包方董兆花以支付开票费方式,非法从第三方(遂宁正隆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取得的已证实虚开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之规定,定性为发票违法(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非法取得的发票而受让)。 ...更多 | 对你公司2020年取得由工程承包方非法从第三方取得的7份已证实虚开《四川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700,040.00元)用于抵扣进项税、列支主营业务成本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20,000.00元的处罚。 ...更多 | 20000 | 国家税务总局楚雄彝族自治州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 2023-05-16 | 楚税一稽罚20238号 | |
2 | -- | -- | -- | -- | 2017-11-09 | -- | |
3 | 该公司在行政主管部门下发停工整改通知,未按要求对安全隐患进行整改,在未排除安全隐患的情况下擅自继续施工。 | 责令立即停工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贰万元(小写:20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20000 |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 楚住建行处决字〔2017〕第08号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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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楚雄市国税许变更准字﹝2018﹞第19号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十万元 | 2018-03-01 | 2099-12-31 | 国家税务总局楚雄市税务局 | |
2 | 楚住建建决﹝2020﹞34号 | 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核准云南宣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决定 | 增项:1、钢结构工程三级 | 2020-08-28 | 2025-08-28 | 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3 | 5340016698937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 | 机动车登记 | 2019-06-05 | 2099-12-31 |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 |
4 | 楚住建建决﹝2020﹞29号 | 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核准云南源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决定 | 增项:1、地基基础工程三级2、环保工程三级 | 2020-07-29 | 2025-07-29 | 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5 | 空 | -- |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水利工程施工、地基基础工程施工;建筑材料和机械设备租赁;建筑构件半成品加工;建筑装饰装修;低压电器照明安装、劳务派遣、机械设备租赁、物业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更多 | -- | 2034-01-27 | 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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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3)云23民终1777号 | 被上诉人 | - | -- | -- | 2023-12-12 |
2 | -- | (2023)云23民终1452号 | 被上诉人 | - | -- | 一、撤销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2023)云2301民初313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云南金实力投资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3986元,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多 | 2023-10-16 |
3 | 合同纠纷 | (2019)云23执233号之二 | 申请人 | - | -- | 终结(2019)云23执23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2019-12-09 |
4 | 合同纠纷 | (2019)云23民初101号之一 | 原告 | 原告: 楚雄兴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云南金实力投资有限公司,楚雄市人民政府,楚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52749000 | 准许原告楚雄兴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5545元,减半收取152772.5元,由楚雄兴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退还楚雄兴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52772.5元 ...更多 | 2019-11-21 |
5 | 合同纠纷 | (2019)云23财保9号 | 其他 | - | -- | 对被保全人云南金实力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资金(账户名:云南金实力投资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账号:24xxx19)予以冻结。
以上冻结限额共计人民币52749020元,查封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没有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更多 | 2019-10-09 |
6 | 其他 | (2018)云23民初68号 | 原告 | 原告: 楚雄兴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楚雄市预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楚雄中高投资有限公司 | 11464870 | 一、由被告楚雄市预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楚雄兴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1464870.00元,并支付自2018年4月13日起至上述工程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楚雄兴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951元,由被告楚雄市预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交纳,款交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11-28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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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3)云2323民初570号 | 原告 | 原告: 楚雄兴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楚雄东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牟定县人民法院 | 2023-07-07 | |
2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 被告 | 被告: 楚雄兴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楚雄市预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楚雄中高投资有限公司 | 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2018-1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