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五地质勘查院

正常 华中
任军旗
12410000418806546U
7835.2万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五地质勘查院共4类资质,分别是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测绘资质地质勘查资质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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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1

裁判文书 1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5

信用中国 1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湛测成准﹝2019﹞第5号
新标准
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准予使用决定书
GPS-E级国家大地2000控制点
2019-08-06
2099-12-31
湛江市自然资源局

裁判文书 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劳动争议
(2017)豫1702民初第3897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五地质勘查院
28181.52
一、限被告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五地质勘查院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向原告W某某支付2015年12月至2017年4月期间的伤残津贴损失26615.88元(1565.64元/月×17个月)。 二、被告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五地质勘查院自2017年5月起每月向原告W某某支付伤残津贴损失1565.64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付款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五地质勘查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并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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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02

开庭公告 5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
原告
原告:
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五地质勘查院
被告:
新蔡县农业农村局
新蔡县人民法院
2023-12-28
2
--
--
原告
原告:
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五地质勘查院
被告:
新蔡县农业农村局
新蔡县人民法院
2023-11-27
3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2023)豫0782民初3163号
原告
原告:
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五地质勘查院
被告:
辉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辉县市人民法院
2023-06-08
4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2023)豫0782民初3163号
原告
原告:
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五地质勘查院
被告:
辉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辉县市人民法院
2023-06-02
5
股权转让纠纷
(2022)豫1702民初4819号
被告
原告:
河南恒盈油脂有限公司
被告:
河南省豫龙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五地质勘查院,河南省地质工程勘察院,河南惠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2022-07-0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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