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环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李钰梅
91320600566832455Y
6000万元人民币
四川省 重庆 广东省更多(5)
南通市财智天地园1幢401室
南通环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共2类资质,分别是建筑业企业资质施工劳务资质展开
  • 严重行政处罚

    严重行政处罚

    可能会影响企业参与招投标

  • 备案网站

    备案网站

    备案网站 18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128

    供应商 3

  • 招投标

    招投标

    招标 0

    中标 151

  • 良好行为

    良好行为

    荣誉 2

    工法 0

  • 股权穿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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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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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2 历史 1 >

行政处罚 6 历史 2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1

信用中国 9

裁判文书 6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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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一般程序
其他
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在开工前,应当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应当会同施工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施工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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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灵璧县城市管理局(灵璧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3-03-24
灵城管燃气罚决字202303号
2
破坏燃气管道
其他
罚款50000元
50000
灵璧县城市管理局
2023-03-24
灵城管(燃气)罚决字202303号
3
南通环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灵璧县钟灵大道桥南侧运石河西未按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
其他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条 “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鉴于你(单位)虽已及时采取整改措施,但已导致运石河大面积水体污染(水体发白、明显异味),已造成严重后果,属一般情形。依据《宿州市城管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1版)》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但仍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情形,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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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0
灵璧县城市管理局(灵璧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2-12-16
灵城管市容罚决字〔2022〕096号
4
南通环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灵璧县钟灵大道桥南侧运石河西未按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
其他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条“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鉴于你(单位)虽已及时采取整改措施,但已导致运石河大面积水体污染(水体发白、明显异味),已造成严重后果,属一般情形。依据《宿州市城管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1版)》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但仍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情形,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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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0
灵璧县城市管理局(灵璧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2-12-16
灵城管(市容)罚决字〔2022〕096号
5
未按规定严格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考勤、总包代发等制度
其他
列入全省10-11月份拖欠农民工工资预警项目,现予以限期整改通报。
--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12-17
苏建函建管〔2021〕626号
6
未依法履行职责
其他
责令改正,罚款30000
--
常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5-07-23
常住建罚字〔2015〕第134号

被执行人 1

序号
执行标的(元)
案号
执行法院
立案日期
1
200000
(2024)豫0902执2415号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2024-05-15

信用中国 9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苏﹞JZ安许证字﹝2012﹞060005
新标准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核准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核准(证书变更申请)
2021-01-05
2024-01-06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
﹝06005016﹞公司﹝2020﹞第12110001号
新标准
公司
公司
2010-12-13
2030-12-12
南通市行政审批局
3
11320682014227193A400011701400001202108160663
新标准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2021-08-16
2099-12-31
如皋市城管局
4
320016153053138429
新标准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2099-12-31
南通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5
ZT1604270005
新标准
--
受理通知书、合同
--
2099-12-31
公管办中心综合科

裁判文书 6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执行异议之诉
(2021)苏0691民初1668号
被告
-
--
驳回原告S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673元,由原告S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按照本院提供的上诉案件诉讼费用交纳通知书确定的银行账号,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67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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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20
2
其他
(2021)苏0612执恢361号之一
申请人
-
--
终结本院(2021)苏0612执恢36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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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31
3
合同纠纷
(2021)苏0602民初10672号
被告
原告:
南通天创装饰装潢有限公司
被告:
南通环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L某某
--
准许原告南通天创装饰装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南通天创装饰装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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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8
4
合同纠纷
(2021)苏06民终3434号
上诉人
-
--
一、撤销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苏0691民初120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南通环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734元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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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5
5
其他
(2021)苏0612执2357号
其他
-
--
--
2021-10-21
6
其他
(2021)苏0612执2358号
被执行人
-
--
--
2021-08-30
7
劳务合同纠纷
(2021)苏0612执2498号
被执行人
-
--
--
2021-08-26
8
合同纠纷
(2021)苏0612执保739号
其他
-
--
--
2021-06-12
9
合同纠纷
(2021)内0823执保77号
申请人
-
5000000
冻结被申请人乌拉特前旗汇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00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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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1
10
合同纠纷
(2020)苏0612民初1498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X某某,南通环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76000
一、被告X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C某某工程款176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76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南通环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X某某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82元,财产保全费1465元,合计5547元,由被告X某某、南通环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 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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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4

开庭公告 326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苏0612民初3234号
原告
原告:
南通环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2024-06-19
2
--
(2024)苏06民终2778号
被告
原告:
G某某
被告:
南通环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启秀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5-31
3
--
(2024)苏06民终2785号
被上诉人
-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5-31
4
--
(2024)苏06民终2831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南通环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启秀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5-31
5
--
(2024)苏06民终2835号
被告
原告:
X某某
被告:
南通环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启秀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5-31
6
--
(2024)苏06民终2781号
被上诉人
-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5-31
7
--
(2024)苏06民终2775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南通环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启秀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5-31
8
--
(2024)苏06民终2831号
被上诉人
-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5-31
9
--
(2024)苏06民终2785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南通环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启秀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5-31
10
--
(2024)苏06民终2784号
被上诉人
-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5-31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