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宇宏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国家优质工程奖华东民营企业
王丽琼
91350206733593325G
2000万元人民币
浙江省 广西壮族自治区 山东省更多(11)
厦门市湖里区东黄路215号海西金融广场A栋17层1707
福建宇宏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共2类资质,分别是工程监理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展开
  • 严重行政处罚

    严重行政处罚

    可能会影响企业参与招投标

  • 备案网站

    备案网站

    备案网站 28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602

    供应商 4

  • 招投标

    招投标

    招标 0

    中标 546

  • 良好行为

    良好行为

    荣誉 292

    工法 0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4 历史 1 >

行政处罚 23 历史 2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10

裁判文书 7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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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该公司在履行监理安全督促职责时发现国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重庆市潼南区人民医院创建三甲医院(二期)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不符合要求,下发了监理通知单,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未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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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罚款人民币2万元
20000
重庆市潼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4-01-15
(渝潼)建罚2023第030-1号
2
在监理的秀山工业园区定向安置房项目(GA13地块二期)存在现场监理单位未按要求审查施工单位合同约定的具有从业资格的项目负责人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审查责任:(一)审查施工单位是否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应资质,是否足额配备合同约定的具有从业资格的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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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20000
秀山县城乡建委
2023-11-10
(秀山)住建罚字2023第34号
3
1.充电桩应按车位数量的20%同步建设,其余车位应100%预留安装条件。
其他
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已发出建筑节能专项检查执法告知书,请各县(区、管委会)建设主管部门继续加强监管,督促项目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针对存在节能问题于15日内进行整改反馈,举一反三,避免出现类似建筑节能问题。各项目建筑节能问题整改情况由各建设主管部门汇总后,书面反馈我局科技设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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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07-31
莆建科设〔2023〕9号
4
1.项目档案不完整福建宇宏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代理的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新阳街道办事处“海沧区新阳街道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采购”项目档案顺序混乱、缺失。(1)评审因素、标准设置不合规和未细化量化(2)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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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请各相关单位、采购代理机构高度重视整改工作,认真对照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分析原因,逐一整改落实、建立健全长效整改机制,将整改情况于收到整改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通过书面形式报告我局。区级项目整改情况同时报告相关区财政局,由区财政局负责督促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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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市财政局
2021-09-30
厦财采监〔2021〕16号
5
你局《关于认定岳阳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5·15”一般事故调查报告的请示》(厦同应急〔2021〕38号)收悉。原则同意你局对岳阳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5·15”一般事故的调查分析、性质认定以及你局提出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请你局举一反三,全力遏制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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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对王新国进行处理
--
岳阳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一般事故调查小组
2021-06-11
厦同政〔2021〕78号
6
长期不在岗履职人员及所属项目
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不在岗(违法人员挂靠)
给予通报批评
--
--
2019-08-01
龙建质安监〔2019〕20号
7
项目部制定的劳务管理制度无应急纠纷小组联系方式。
其他
责令整改
--
厦门市海沧区建设局
2019-03-19
--
8
1.抽查8#楼十六层砌体11~13轴交J轴外墙存在2处透明缝。2.抽测8#楼3交C轴十六层剪力墙砼强度设计为C30实测为28.2MpaG轴交13-15轴十六层梁板设计为C25实测为22.5Mpa。1.8#楼11层存在2处悬挑钢梁固定段长度小于悬挑段长度1.25倍。2.8#楼11层1名泥水作业人员未佩戴安全帽就上岗作业。3.8#楼12层连墙件共缺失2处。4.8#楼11层施工升降机卸料平台两侧的开口型双排脚手架两端未设置横向斜撑。5.抽查8#楼11层8~11轴交E~G轴电井、风井、水井口及两部室内电梯井口共5处未设置防护。6.8#楼屋面一模板切割机未配备单机箱。7.施工升降机(备案号:闽DC-S11014)左笼与卸料门的机电联锁装置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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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责令改正。建造师记16分总监记8.3分施工企业记10分监理企业记6分。
--
漳州市长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04-03
--
9
1.8#楼13-15轴交G轴十六层梁取芯芯样混凝土强度仅23.1MPa低于设计强度25MPa。
其他
责令改正。建造师记5分总监记4分施工企业记5分监理企业记4分。
--
漳州市长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04-03
--
10
1.项目监理部人员在岗人数少于备案人数中应在岗人数2/3。1.A区二层连墙件存在2处被拆除。
其他
责令改正。建造师记2分总监记1.6分施工企业记2分监理企业记4.6分。
--
漳州市长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04-03
--

信用中国 10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厦湖国税 许准〔2016〕 10543号
旧标准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的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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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99-12-31
厦门市湖里区国家税务局
2
2022019040930403
新标准
2022019040930403
房屋建筑业;工程管理服务;招标代理;管道和设备安装;钢结构工程施工;其他未列明建筑安装业;其他未列明土木工程建筑(不含须经许可审批的事项);建筑装饰业;建筑物拆除活动(不含爆破);其他工程准备活动(不含爆破);提供施工设备服务;未列明的其他建筑业;市政道路工程建筑;水源及供水设施工程建筑;河湖治理及防洪设施工程建筑;架线及设备工程建筑;管道工程建筑;园林景观和绿化工程施工;土石方工程(不含爆破);电气安装;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不含评估);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其他未列明房地产业;投资管理咨询(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建材批发;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节能技术推广服务;合同能源管理;其他未列明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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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0
2031-09-28
厦门市湖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3
2022021042030026
新标准
2022021042030026
许可项目:建设工程监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公路工程监理;水运工程监理;单建式人防工程监理;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工程管理服务;招投标代理服务;政府采购代理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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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09-29
2099-12-31
厦门市湖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7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20)闽0206民监4号
被告
-
--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2020-12-14
2
其他
(2018)闽02民终575号
上诉人
-
140000
准许上诉人福建宇宏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上诉人福建宇宏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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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15
3
合同纠纷
(2017)闽06民终1810号
被上诉人
-
266648.75
一、维持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2016)闽0602民初8207号民事判决第二、三、四项; 二、撤销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2016)闽0602民初820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三、上诉人福建省漳州市中医院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福建宇宏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监理费266648.75元,并从2016年8月2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利息; 四、驳回上诉人福建省漳州市中医院的其他上诉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7145元,由福建省漳州市中医院负担6266元,由福建宇宏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879元。一审案件本诉受理费减半收取4529元,由福建宇宏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585元,由福建省漳州市中医院负担2944元;一审案件反诉受理费减半收取8177元,由福建省漳州市中医院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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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12
4
其他
(2015)湖民初字第9172号
被告
原告:
Q某某
被告:
福建宇宏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140000
一、福建宇宏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Q某某保证金140000元; 二、福建宇宏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Q某某利息损失(以14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5年3月28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 三、驳回Q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Q某某负担66元,福建宇宏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23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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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24
5
合同纠纷
(2016)闽0602民初8207号
原告
-
389651.6
一、被告(反诉原告)福建省漳州市中医院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福建宇宏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监理费314651.6元,并从2016年8月2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利息。 二、被告(反诉原告)福建省漳州市中医院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福建宇宏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75000元,并从2016年8月2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利息。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福建宇宏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本诉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福建省漳州市中医院的反诉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4529元,由原告负担957元、被告负担3572元;反诉费817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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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20
6
信用证纠纷
(2013)港执行字第964-1号
申请人
-
--
终结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港民初字第924号民事调解书第一、二项调解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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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1-06
7
其他
(2014)漳民初字第480号
第三人
原告:
Y某某
被告:
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长泰县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局,龙海市角美丽新活动房安装厂,W某某
--
驳回原告Y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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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劳动争议
(2023)闽0206民初7074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福建宇宏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2023-08-0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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