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徐水区中恒泰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京津冀华北民营企业
张亮
91130609589678577H
500万元人民币
-
保定市徐水区容乌高速桥西路北(河北中恒泰达粮油贸易有限公司院内)
保定市徐水区中恒泰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1类资质,分别是建筑业企业资质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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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1

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3

信用中国 1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13060120160626111064222-4
新标准
--
准予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
--
--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物权保护纠纷
(2017)冀0609民初1590号
原告
原告:
保定市徐水区中恒泰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保定市徐水区支行
11200
准许保定市徐水区中恒泰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保定市徐水区中恒泰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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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05
2
其他
(2017)冀0609民初1265号
原告
原告:
保定市徐水区中恒泰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水支公司
240026.8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水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保定市徐水区中恒泰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医疗费补偿保险金60000元、残疾补偿保险金180000元、门诊费补偿保险金26.8元,共计240026.8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水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补偿原告保定市徐水区中恒泰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的鉴定费250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45元,减半收取计2472.5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水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2017-08-22

开庭公告 3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保险纠纷
--
被告
原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水支公司
被告:
保定市徐水区中恒泰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11-23
2
保险纠纷
--
其他
-
徐水区人民法院
2017-07-17
3
保险纠纷
--
其他
-
徐水区人民法院
2016-08-0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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