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建设集团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存续
长三角华东
何远航
913303008450409523
350万元人民币
宁夏回族自治区 青海省 安徽省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鹿城路619号18楼1801室
温州建设集团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共1类资质,分别是工程设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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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户 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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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标 55

  • 良好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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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荣誉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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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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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8

裁判文书 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

信用中国 8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330000230706816547127
新标准
330000230706816547127
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2023-07-06
2099-12-31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
(温税一)许不准字﹝2022﹞第(1)号
新标准
330302240426899911125
合同额金额较大
2022-01-19
2099-12-31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3
(温税一)许变准字﹝2022﹞第(1)号
新标准
330302240424898714000
合同金额较大
2022-03-07
2099-12-31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裁判文书 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浙0303执1172号
其他
-
--
--
2023-08-10
2
合同纠纷
(2014)闽民终字第596号
被上诉人
-
3371010
一、维持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宁民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变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宁民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福建万丰革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工程款337101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2年1月1日起计至2013年6月15日)”。 二审案件受理费71235元,由上诉人万丰公司承担68000元,由被上诉人福建发展公司承担3235元。一审案件受理费依原判决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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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6-20
3
合同纠纷
(2012)宁民初字第74号
被告
被告:
温州建设集团建筑设计院,福建东辰综合勘察院,温州市恒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3421010
一、驳回原告福建万丰革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反诉被告福建万丰革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反诉原告福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工程款342101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2年1月1日起计至2013年6月15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47288.34元;反诉案件受理费34168.08元,减半收取17084.04元;鉴定费298628元;均由福建万丰革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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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01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温州建设集团建筑设计院
被告:
鄂尔多斯市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2018-05-24
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被告
被告:
福建万丰革业有限公司,福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温州建设集团建筑设计院,福建东辰综合勘察院,温州市恒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4-05-3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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