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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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22-07-15 | 淄博市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2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 | 2022-03-24 | 淄博市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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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黑0804执212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2017)黑0804执21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7-11-15 |
2 | 其他 | (2015)前民商初字第151号 | 被告 | 原告: 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博山富华机电有限公司 | 77200 | 一、被告博山富华机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货款38600元;
二、被告博山富华机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38600元为基数,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6.15%上浮50%计算,自2014年4月28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自动履行期限内的实际给付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765元,由被告博山富华机电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5-08-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