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哥莎威克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南民营企业
冯明琼
91510100693689778X
1000万元人民币
-
四川省成都市简阳市赤水街道回龙大道6号2栋2层12号(自编0572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经营异常1条,裁判文书1条,开庭公告1条。展开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企业动态 优质联系人

您是企业关联人员?想要大幅增加商机曝光?虚位以待 点击认证>

企业动态 企业动态
企业暂无最新动态,监控该企业获取企业最新动态信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1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1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2018-12-12
成华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后,申请移出
...更多
2020-05-26
成华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承揽合同纠纷
(2012)成民终字第4498号
被上诉人
-
214500
一、撤销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12)成华民初字第1440号民事判决; 二、四川哥莎威克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弘瑞恒祥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深圳市鸿森源服装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145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 三、驳回深圳市鸿森源服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27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548元,均由四川哥莎威克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弘瑞恒祥通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2012-10-09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承揽合同纠纷
(2012)成华民初字第1440号
被告
原告:
深圳市鸿森源服装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哥莎威克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弘瑞恒祥通讯科技有限公司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2012-04-24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