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科汇龙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粤港澳大湾区珠三角华南民营企业
黄桃
91440300788307795T
600万元人民币
-
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桥头社区亿宝来工业区第叁幢五楼A
纳税信用等级A级9项;荣誉奖项1项。展开
  • 良好行为

    良好行为

    荣誉 1

    工法 0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8

法院公告 3

开庭公告 1

裁判文书 8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19)粤03民终23375号
上诉人
-
2572
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科汇龙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上诉人逾期缴纳的上诉费2572元应予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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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3
2
买卖合同纠纷
(2016)粤0306民初3991号
原告
原告:
深圳市科汇龙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珠海市海翔电子有限公司
35520
一、被告珠海市海翔电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深圳市科汇龙科技有限公司高压测试机一台(机器型号为KHL9108192点);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科汇龙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88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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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22
3
其他
(2015)珠金法执字第846号之一
申请人
-
104120.5
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资金、查封或扣押被执行人的动产、查封被执行人的不动产,金额暂以人民币104120.5元为限。 冻结银行存款或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认为本裁定中确定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立案庭提交书面异议,并附上相应证据材料。异议审查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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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11
4
其他
(2015)珠金法执字第846号
申请人
-
104120.5
提取、划拨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资金,金额暂以人民币104,120.5元为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认为本裁定中确定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立案庭提交书面异议,并附上相应证据材料。异议审查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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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11
5
其他
(2015)珠金法执字第846号之二
申请人
-
104120.5
提取、划拨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资金,金额暂以人民币104,120.5元为限。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认为本裁定中确定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立案庭提交书面异议,并附上相应证据材料。异议审查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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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11
6
买卖合同纠纷
(2015)汕陆法执字第13号
申请人
-
--
本院(2015)汕陆法执字第1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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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17
7
买卖合同纠纷
(2013)珠斗法五民初字第178号
原告
原告:
深圳市科汇龙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珠海旭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393656
被告珠海旭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深圳市科汇龙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93656元以及逾期付款期间的债务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3年9月2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支付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7355元,由被告珠海旭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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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26
8
物权保护纠纷
(2010)浙温民终字第1914号
被上诉人
-
7284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受理费1621元,由上诉人W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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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2-23

法院公告 3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执行文书
买卖合同纠纷
深圳市思辰电子有限公司、P某某
陆丰市人民法院
2015-03-25
2
裁判文书
买卖合同纠纷
深圳市思辰电子有限公司、P某某
陆丰市人民法院
2013-07-31
3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买卖合同纠纷
深圳市思辰电子有限公司
陆丰市人民法院
2012-10-31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买卖合同纠纷
(2012)汕陆法民初宇第218号
原告
原告:
深圳市科汇龙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P某某,深圳市思辰电子有限公司
陆丰市人民法院
2013-02-0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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