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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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4)卫行终字第34号 | 被上诉人 | - | 10000 | 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2014)海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
二、维持海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海人社认字(2013)5号工伤认定决定书;
三、驳回宁夏建大钢结构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宁夏建大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宁夏建大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4-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