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执行标的(元) | 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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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6084 | (2024)渝0116执849号 |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 2024-02-20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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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913611005638296216 | 设立通知书 | 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监理,建设工程设计,路基路面养护作业,公路工程监理,公路管理与养护,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建设工程勘察,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建筑物拆除作业(爆破作业除外),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建筑劳务分包,施工专业作业,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电气安装服务,水力发电(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在许可有效期内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和许可期限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承接总公司工程建设业务,工程管理服务,地质灾害治理服务,物业管理,住宅水电安装维护服务,对外承包工程,港口货物装卸搬运活动,城市公园管理,规划设计管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建筑砌块制造,市政设施管理,通信设备制造,机械设备租赁,土石方工程施工,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施工,停车场服务,文物文化遗址保护服务,招投标代理服务,消防技术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更多 | 2010-11-15 | 2099-12-31 | 上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2 | 赣建审批﹝2023﹞76号 | 关干公布住房城乡建设类企 业行政许可结果的通告 | 建筑施工 | 2023-09-18 | 2026-09-18 |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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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3)渝0116民初14200号 | 其他 | 原告: 王某 被告: 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209521.8 | 一、被告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王某工程折价补偿款209521.80元;
二、被告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王某资金占用损失(以209521.80元为基数,从2023年10月18日起按一年期LPR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被告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4444元,减半收取2222元,由被告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4-01-12 |
2 | 合同纠纷 | (2022)渝0115民初5752号 | 被告 | 原告: G某某 被告: 江西兴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145000 | 一、被告江西兴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G某某支付租金125000元;二、被告江西兴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G某某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以220000元为基数从2022年1月1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2022年1月28日,以215000元为基数从2022年1月2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2022年7月1日,以125000元为基数从2022年7月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款项付清时止);三、被告江西兴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G某某支付律师费20000元;四、驳回原告G某某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67.26元,由被告江西兴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2-10-20 |
3 | 承揽合同纠纷 | (2019)赣0730民初4101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江西兴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W某某 | 129190 | 一、被告W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L某某模板工程款129190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84元,由被告W某某负担2862元,原告L某某负担22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信超链:地方法规7篇案例13篇裁判60586篇期刊15篇×法信超链:国家法律1篇地方法规2篇案例29篇裁判63900篇期刊17篇× ...更多 | 2020-02-16 |
4 | 其他 | (2018)赣0402民初1945号之二 | 被告 | 原告: C某某 被告: 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江西丰源建设劳务有限公司,H某某,南昌市浩业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江西兴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330000 | 解除对被告江西丰源建设劳务有限公司相关资产33万元的查封、扣押或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19-07-03 |
5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赣0502民初620号 | 被告 | 原告: 新余市恒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兴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28457 | 被告江西兴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新余市恒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004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8417元,合计28457元及自2018年11月22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以未付货款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的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2元,由被告江西兴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07-01 |
6 | 侵权责任纠纷 | (2019)赣04民终986号 | 被告 | - | 13490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998元,由上诉人江西丰源建设劳务有限公司、H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9-04-12 |
7 | 侵权责任纠纷 | (2018)赣0402民初1945号 | 被告 | 原告: C某某 被告: 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江西丰源建设劳务有限公司,H某某,南昌市浩业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江西兴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147623.47 | 一、被告H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C某某各项损失共计134909.47元;
二、被告江西丰源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对上述金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C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04元,减半收取3102元,诉讼保全费2170元,共计5272元,由被告H某某及江西丰源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共同承担3450元,原告C某某承担182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01-14 |
8 | 侵权责任纠纷 | (2018)赣1102执462号 | 被执行人 | - | 80000 | 冻结被执行人江西兴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壹年,查封动产期限为贰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叁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财产冻结或查封,应当在冻结或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或查封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更多 | 2018-04-19 |
9 | 侵权责任纠纷 | (2018)赣1102执462号之一 | 被执行人 | - | 80000 | 划拨被执行人江西兴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000元或提取同等金额的收入。
本裁定立即执行 ...更多 | 2018-04-19 |
10 | 侵权责任纠纷 | (2018)赣11民终14号 | 上诉人 | - | 112247.52 | 一、撤销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2017)赣1102民初1225号民事判决即:江西兴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赔付Z某某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精神抚慰金、伤情鉴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7,606.72元;
二、变更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2017)赣1102民初1225号民事判决为:江西兴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赔付Z某某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精神抚慰金、伤情鉴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4,640.8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524元,由Z某某负担800元,江西兴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72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25元,由江西兴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25元,Z某某负担1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8-02-02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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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送达公告 | 买卖合同纠纷 | 江西兴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2019-07-17 | |
2 | 送达公告 | 买卖合同纠纷 | 江西兴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2019-03-25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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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4)渝0116民初221号 | 被告 | 原告: 江津区四面山憨包建材经营部 被告: Y某某,江西兴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 2024-04-28 | |
2 | -- | (2024)渝0116民初221号 | 被告 | 原告: 江津区四面山憨包建材经营部 被告: Y某某,江西兴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 2024-04-01 | |
3 | -- | (2024)渝0116民初221号 | 被告 | 原告: 江津区四面山憨包建材经营部 被告: Y某某,江西兴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 2024-02-28 | |
4 | -- | (2023)渝0116民初14224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江西兴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Y某某 |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 2023-12-11 | |
5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3)渝0116民初14519号 | 被告 | 原告: C某某 被告: Y某某,江西兴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 2023-12-06 | |
6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3)渝0116民初14238号 | 被告 | 原告: 重庆攀文物资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兴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Y某某 |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 2023-12-04 | |
7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3)渝0116民初14238号 | 被告 | 原告: 重庆攀文物资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兴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Y某某 |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 2023-12-04 | |
8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3)渝0116民初14200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江西兴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Y某某 |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 2023-11-20 | |
9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3)渝0116民初14200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江西兴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Y某某 |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 2023-11-20 | |
10 | 劳务合同纠纷 | (2023)黔0302民初10967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H某某,江西兴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 2023-08-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