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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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鲁0921民初3269号 | 原告 | 原告: 宁阳县梓涵厨房电器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W某某 | 11485 | 被告W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宁阳县梓涵厨房电器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148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元,由被告W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08-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