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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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劳动争议 | (2019)津01民终1907号 | 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天津久荣车轮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9-05-08 |
2 | 劳动争议 | (2018)津0104民初12362号 | 被告 | 原告: Y某某 被告: 天津久荣车轮技术有限公司 | -- | 一、确认原告Y某某与被告天津久荣车轮技术有限公司自2010年5月20日至2010年8月2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Y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12-21 |
3 | 劳动争议 | (2018)津0104民初12361号 | 被告 | 原告: Y某某 被告: 天津久荣车轮技术有限公司 | 13745.22 | 一、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天津久荣车轮技术有限公司给付原告Y某某2016年6月至2018年5月期间的休息日加班费差额13745.22元;
二、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天津久荣车轮技术有限公司给付原告Y某某一年的带薪年休假工资差额6603.25;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Y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12-21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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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 | 原告 | 原告: 天津久荣车轮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山东玉玺仪器有限公司 |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10-13 | |
2 | 劳动争议 | --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天津久荣车轮技术有限公司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2018-09-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