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绿控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华东民营企业
徐瑞东
91370104568130430X
200万
-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经十路22799号银座中心1号楼2004室
济南绿控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共1类资质,分别是施工劳务资质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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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11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裁判文书 1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19)鲁0203民初3937号
原告
原告:
济南绿控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青岛华拓科技有限公司
10000
准许原告济南绿控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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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8
2
其他
(2018)鲁0104执1191号之二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条件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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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9
3
买卖合同纠纷
(2016)鲁0104民初2235号
原告
原告:
济南绿控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山东联创节能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10000
准予原告济南绿控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济南绿控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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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13
4
买卖合同纠纷
(2016)鲁0811民初1577号
原告
原告:
济南绿控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润峰电力有限公司
62300
被告润峰电力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付原告济南绿控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货款62300元,并向原告偿付自2016年1月2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52元,财产保全费701元,合计2153元,由被告润峰电力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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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13
5
其他
(2016)鲁0104执181号
申请人
-
--
(2016)鲁0104执18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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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13
6
买卖合同纠纷
(2016)鲁0811执保557号
申请人
-
68089.7
冻结被申请人润峰电力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8089.7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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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15
7
买卖合同纠纷
(2016)1623民初701号
原告
原告:
济南绿控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无棣德信化工有限公司
--
准许原告济南绿控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济南绿控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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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26
8
买卖合同纠纷
(2016)鲁1623民初701号
原告
原告:
济南绿控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无棣德信化工有限公司
--
准许原告济南绿控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济南绿控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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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26
9
买卖合同纠纷
(2015)槐商初字第575号
原告
原告:
济南绿控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淄博安兴化工有限公司
27000
被告淄博安兴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绿控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货款27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被告淄博安兴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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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24
10
买卖合同纠纷
(2014)槐商初字第343号
原告
原告:
济南绿控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东营中康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173120
被告东营中康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绿控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货款17312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62元,减半收取1881元,由被告东营中康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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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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