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派坊(山东)科技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华东
徐广东
91370404MA3R61FY6M
28000万元人民币
-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榴园镇王庄村516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土地交易1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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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5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4

裁判文书 5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21)鲁0404民初330号
被告
原告:
吴江市生化钢结构有限公司
被告:
凌派坊(山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中路(集团)有限公司
4027800
一、被告凌派坊(山东)科技有限公司应向原告吴江市生化钢结构有限公司支付装修工程款20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凌派坊(山东)科技有限公司应向原告吴江市生化钢结构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2000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自2021年7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原告吴江市生化钢结构有限公司就第一项、第二项判决中的工程款2000000元以及违约金,就其承建的坐落于峄城区未来生活馆1-3层的工程折价或者拍卖价款增值部分优先受偿; 四、被告上海中路(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第二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驳回原告吴江市生化钢结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00元,保全费5000元,计款27800元由被告凌派坊(山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中路(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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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2
2
其他
(2021)鲁0404民初289号
被告
原告:
吴江市生化钢结构有限公司
被告:
凌派坊(山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中路(集团)有限公司
13623596
一、被告凌派坊(山东)科技有限公司应向原告吴江市生化钢结构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677284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凌派坊(山东)科技有限公司应向原告吴江市生化钢结构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6772845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原告吴江市生化钢结构有限公司就第一项、第二项判决中的工程款6772845元以及违约金,对其承建的坐落于峄城区未来生活馆1-3层的工程折价或者拍卖价款优先受偿; 四、被告上海中路(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三项判决内容受偿不足部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驳回原告吴江市生化钢结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906元,保全费5000元,计款77906元由被告凌派坊(山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中路(集团)有限公司负担64210元,由原告吴江市生化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1369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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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8
3
合同纠纷
(2021)鲁0404民初330号之一
被申请人
-
2300000
查封被申请人上海中路(集团)有限公司在山东丰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2431万股,保全价值230万元,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如申请续封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封保全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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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4
4
其他
(2020)鲁0404财保135号
被申请人
-
21200000
一、冻结被申请人凌派坊(山东)科技有限公司(建行枣庄峄城支行:37050164630800000897)、被申请人上海中路(集团)有限公司(建行上海杨浦支行:31001510600050031762、光大上海长宁支行:36600188000134410)的银行存款1060万元,期限为十二个月; 二、查封被申请人凌派坊(山东)科技有限公司位于峄城区郯薛路凌派坊未来生活馆1-3层房产(建筑面积7601平方米),期限为三年; 三、以上保全价值以1060万元为限。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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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3
5
其他
(2020)鲁0404财保136号
被申请人
-
4600000
一、冻结被申请人凌派坊(山东)科技有限公司(建行枣庄峄城支行:3705016463080000)、被申请人上海中路(集团)有限公司(建行上海杨浦支行:31001510600050、光大上海长宁支行:36600188000134)的银行存款230万元,期限为十二个月; 二、查封被申请人凌派坊(山东)科技有限公司位于峄城区郯薛路凌派坊未来生活馆房产(建筑面积7601平方米),期限为三年; 三、以上保全价值以230万元为限。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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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3

开庭公告 4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吴江市生化钢结构有限公司
被告:
凌派坊(山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中路(集团)有限公司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2021-06-16
2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吴江市生化钢结构有限公司
被告:
凌派坊(山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中路(集团)有限公司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2021-05-28
3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21)鲁0404民初330号
被告
原告:
吴江市生化钢结构有限公司
被告:
凌派坊(山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中路(集团)有限公司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2021-05-28
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1)鲁0404民初289号
被告
原告:
吴江市生化钢结构有限公司
被告:
凌派坊(山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中路(集团)有限公司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2021-0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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