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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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9)川民申1223号 | 被申请人 | - | -- | 驳回乐山兆安汽车维修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 2019-04-18 |
2 | 合同纠纷 | (2018)川0503民初3303号 | 原告 | 原告: 四川扬昇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S某某,S某某 | -- | 准许原告四川扬昇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S某某、S某某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四川扬昇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 2018-11-20 |
3 | 其他 | (2018)川1102民初3916号 | 原告 | 原告: 四川扬昇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乐山兆安汽车维修有限公司 | 250000 | 一、被告乐山兆安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腾退现占用原告四川扬昇实业有限公司位于乐山市市中区院内场地;
二、被告乐山兆安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从2014年9月1日起至腾退房屋和场地之日止每年按250000元支付原告四川扬昇实业有限公司的场地占用费以及从2015年1月1日起至实际腾退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按本金250000元逐年分段计算,即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按本金250000元计算,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也按250000元计算,以后逐年相同);
三、驳回原告四川扬昇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864元,由被告乐山兆安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09-11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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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物权保护纠纷 | (2018川11民终1378号 | 被上诉人 | - | 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11-14 | |
2 | 其他 | (2016)川1102民初1176号 | 原告 | 原告: 四川扬昇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西藏珠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2016-04-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