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扬昇实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南民营企业
王淑君
915111007798340082
800万元人民币
-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嘉州大道与茶坊路交汇处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土地交易2项。展开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0

    供应商 9

  • 商机线索

    商机线索

    土地交易 2

  • 对外投资

    对外投资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

裁判文书 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19)川民申1223号
被申请人
-
--
驳回乐山兆安汽车维修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2019-04-18
2
合同纠纷
(2018)川0503民初3303号
原告
原告:
四川扬昇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S某某,S某某
--
准许原告四川扬昇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S某某、S某某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四川扬昇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2018-11-20
3
其他
(2018)川1102民初3916号
原告
原告:
四川扬昇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乐山兆安汽车维修有限公司
250000
一、被告乐山兆安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腾退现占用原告四川扬昇实业有限公司位于乐山市市中区院内场地; 二、被告乐山兆安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从2014年9月1日起至腾退房屋和场地之日止每年按250000元支付原告四川扬昇实业有限公司的场地占用费以及从2015年1月1日起至实际腾退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按本金250000元逐年分段计算,即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按本金250000元计算,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也按250000元计算,以后逐年相同); 三、驳回原告四川扬昇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864元,由被告乐山兆安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2018-09-11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物权保护纠纷
(2018川11民终1378号
被上诉人
-
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11-14
2
其他
(2016)川1102民初1176号
原告
原告:
四川扬昇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西藏珠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2016-04-14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