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京津冀华北民营企业
刘洪安
9111011780295413XW
12378万元人民币
河北省
北京市平谷区兴谷工业开发区7区5号
岳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共2类资质,分别是建筑业企业资质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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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历史 1 >

行政处罚 0 历史 1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9

裁判文书 11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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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中国 9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0014231115007016
新标准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事项
2023-12-21
2028-12-20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
0014221026005272
新标准
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不审查
2022-10-27
2025-10-26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3
9111011780295413XW
新标准
营业执照
岳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01-08-24
2031-08-23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平谷分局

裁判文书 1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2)京0112民初15392号
原告
原告:
岳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中鑫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一、对于被告北京中鑫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反诉按撤诉处理;二、准许原告岳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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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04
2
其他
(2021)京0119民初5114号
被告
原告:
北京棱翊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岳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本案按北京棱翊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2021-07-01
3
其他
(2021)京0119民初3262号
被告
原告:
X某某
被告:
岳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北京燃气延庆有限公司
--
准许X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75元,由X某某负担(已交纳)
2021-06-29
4
其他
(2020)京0119民初482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北京燃气延庆有限公司,岳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准许原告L某某撤回起诉
2020-06-28
5
其他
(2018)京行申1169号
申请人
-
--
驳回岳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2018-12-06
6
其他
(2018)京03行终494号
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18-07-11
7
其他
(2017)京0105行初698号
原告
原告:
岳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市朝阳区黑庄户乡人民政府
10000
驳回原告岳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于本裁定生效后15日内退还原告岳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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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29
8
其他
(2016)京01民辖终338号
上诉人
-
10800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北京金道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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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30
9
合同纠纷
(2015)二中民终字第08438号
被上诉人
-
1093444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鉴定费16466.08元,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无线电台管理局负担(已交纳)。 一审案件受理费18196元,由北京金道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555元(已交纳),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无线电台管理局负担1464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至原审法院)。 二审案件受理费14641元,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无线电台管理局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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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19
10
合同纠纷
(2015)二中民终字第08438号
被上诉人
-
5664542.54
判决后,无线电台管理局不服,上诉至本院,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驳回金道工程公司的诉讼请求。其主要上诉理由为:(1)无线电台管理局为国家财政全额拨款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原审判决无线电台管理局为职工建房支付金道工程公司工程款没有国家财政支持。(2)无线电台管理局曾与金道工程公司会议决定,在产权单位、施工单位、物业管理单位共同验收后即刻支付工程尾款的事实原审没有认定,但金道工程公司不配合进行验收,原审判决第一项判令无线电台管理局支付工程尾款并支付利息错误。(3)原审虽然组织进行了工程造价的重新鉴定,但是没有解决金道工程公司超出招投标条件“虚拟”工程变更的根本问题,原审判决第二项不成立:洽商1、洽商2、洽商9系有关路面及管道回填土密度事宜,其施工应属于金道工程公司应承担的固定总价风险范畴,原审鉴定单位却确认了工程造价;本案招投标进行的是市政工程,却出现了无关工程的洽商6、洽商7、洽商10、洽商12,且鉴定单位也按市政工程给予工程取费,实属不当;洽商11及12是在工程竣工验收后进行的,本应另案进行处理,原审却一并在本案委托鉴定并作出判决。金道工程公司同意原审判决。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19日,金道工程公司(原名称为北京东兴日盛市政工程公司,2009年12月22日更名为金道工程公司)与无线电台管理局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金道工程公司承建广电总局西直门外潘庄14号住宅小区及外部管线工程,合同主要约定“工程名称为广电总局西直门外潘庄14号住宅小区及外部管线工程;工程内容:潘庄14号住宅小区给水、消防喷淋、雨水污水管线及附属工程;工期自2009年10月19日—11月27日,工程价款:1783081.73元;工程款预付为合同价款的40%。支付进度为隐蔽工程验收合格后三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85%,工程完工后支付至合同总价的95%,合同总价的5%即89154元为质保金自本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满二年后支付”。合同签订后,金道工程公司依约进场施工,无线电台管理局陆续支付工程款,施工过程中双方就该工程的增项部分签订补充协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小型工程本)》,主要约定“由金道工程公司包工包料,工期自2009年12月1日起至2010年1月1日止,工程造价467944.06元,工程完工时支付工程款的95%,5%作为质保金自验收合格之日起满一年后付清。”金道工程公司施工后,无线电台管理局亦依约支付了该两份合同项下的工程款,但作为质保金的工程尾款分别为89154元和23397元未付。工程竣工后,无线电台管理局、金道工程公司及监理单位签订的《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确认涉案工程竣工验收日期为2010年5月25日,验收意见为工程竣工质量评为合格。双方自2009年10月28日起至2010年11月10日就增加的工程量先后签订12份工程洽商记录(以下简称洽商),但未对工程款达成一致,为此,无线电台管理局于2011年12月委托北京安凯嘉和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该部分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经该公司审定,工程造价为1143477.83元。原审庭审中,无线电台管理局认为其委托鉴定的工程造价审核报告中,管理费过高、渣土过多,围墙大门、栅栏已不存在,收费标准过高并存在重复收费的现象等,据此要求对工程量进行鉴定。原审法院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摇号确认,委托中建精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无线电台管理局提出的申请进行鉴定。2014年11月27日,中建精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作出鉴定结论:依据取费定额费率计取为974911.38元;依据投标书费率定额计取为980871.54元。同时作出相关说明:“1.关于“本项工程的建设属性,请鉴定机构出具本项施工内容到底属于市政工程还是建筑安装工程或其他小类工程”问题。回复:根据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第五册采暖、给排水、燃气工程,册说明“三、无缝钢管管外径<250㎜、其他钢管直径>150㎜的室外管道,按设计要求,执行第八册《市政管道工程》定额。”因而,本项目执行该定额解释说明,管径大于150㎜及相关内容按照市政管道工程进行计价(以下简称市政);管径小于等于150㎜及其相关内容按照第五册采暖、给排水、燃气工程进行计价(以下简称安装)。2.关于“洽商1、洽商2、洽商9系有关破碎外弃原路面及管道施工回填土密度事宜,其工程是否属于金道工程公司应承担的固定总价及风险范畴请予鉴定”问题。回复:本次鉴定依据金道工程公司、无线电台管理局双方确认真实性的洽商记录进行计价,洽商1、2、9中均注明:“注:以上工程内容均在合同外,所发生费用由甲方另行支付”,因而上述洽商内容予以计入。3.关于“现场临时措施费已经固定在合同总价中,故对洽商变更取费不应再包含此项费用”问题。回复:本次鉴定依据《北京市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01》配套费用定额取费程序进行计价。4.关于“洽商1第1项、第3项的数据与附图不符,洽商12中第1项的围墙砌筑尺寸与实际不符,造成工程量不准确请予鉴定”问题。回复:本次鉴定依据金道工程公司、无线电台管理局双方确认真实性的工程洽商记录及其后附图纸资料进行计量计价。5.关于洽商7及洽商10中运输土方及渣土其中包含金道工程公司施工产生的自行外运的土方及渣土,应予扣除。所运输的渣土量、土方量各有多少,不应都按渣土标准计费;且外运渣土包括了运输费、渣土消纳费,不应再记取人工费、材料费”问题。回复:本次鉴定依据金道工程公司、无线电台管理局双方确认真实性的工程洽商记录进行计价,洽商7中注明工程量,依据现有资料无法判断其中是否有金道工程公司合同范围内工程量。洽商10注明“注:以上工作内容均在合同以外,所发生费用由甲方另行支付”,因而上述洽商内容予以计入。6.关于“所有洽商变更中没有设计单位的签字,洽商6甚至没有监理签字,请鉴定机构按工程洽商变更常规,明确是否应当另行计费的意见”问题。回复:经复核,金道工程公司、无线电台管理局双方确认真实性的洽商,均有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的签字,除洽商6外均有监理单位的签字。洽商6无监理单位签字,我公司将洽商6在工程造价鉴定汇总表中列明,由法院裁定”。上述鉴定报告作出后,无线电台管理局提出异议,中建精诚工程有限公司2014年12月24日作出《工程造价鉴定报告复核说明》,经复核,鉴定报告不予调整。针对上述鉴定,金道工程公司认为已于诉讼前进行了鉴定,应以诉讼前鉴定的数额为准,故不同意鉴定。原审诉讼中,无线电台管理局提供会议纪要,称2013年2月25日曾与金道工程公司会议决定,在产权单位、施工单位、物业管理单位共同验收后才支付工程尾款,但涉案工程未共同验收。但金道工程公司对此予以否认,称上述会议是处理关于工程维修的遗留问题,不涉及工程尾款的支付问题。金道工程公司参会人员在签到表上签字但未在会议纪要上签字。原审诉讼中,无线电台管理局提供了国家新闻出版总局办公厅文件一份,该文件载明,自2013年3月26日起,对外一律使用新的机构名称,全称为“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不再使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或“广电总局”名称。使用原机构印章代章。但无线电台管理局提交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载明,无线电台管理局当时的名称仍为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无线电台管理局。2015年3月,无线电台管理局先后取得新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载明的名称为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无线电台管理局。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小型工程本)》、工程洽商记录、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工程造价鉴定报告、工程造价鉴定报告复核说明等相关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关于无线电台管理局上诉主张为职工建房支付金道工程公司工程款没有国家财政支持。虽无线电台管理局为事业单位,但事业单位可依法从事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无线电台管理局与金道工程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小型工程本)》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金道工程公司已经按照约定进行了施工,无线电台管理局亦应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对于无线电台管理局此项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无线电台管理局上诉主张曾与金道工程公司会议决定,在产权单位、施工单位、物业管理单位共同验收后才支付工程尾款,因金道工程公司不配合进行验收,原审判决第一项判令无线电台管理局支付工程尾款并支付利息错误。本院认为:虽然无线电台管理局上诉主张称2013年2月25日曾与金道工程公司会议决定,在产权单位、施工单位、物业管理单位共同验收后才支付工程尾款。但金道工程公司对此予以否认,称上述会议是处理关于工程维修的遗留问题,不涉及工程尾款的支付问题。且因金道工程公司参会人员在签到表上签字但未在会议纪要上签字,故无线电台管理局提供的会议纪要不能证实,无线电台管理局与金道工程公司就工程尾款的支付另行达成了无线电台管理局上诉所主张的意见。对于无线电台管理局的此项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结算总价5%即89154元留作质保金,自验收合格之日起满二年后付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小型工程本)》均约定,合同总价留作5%即23397元留作质保金,自验收合格之日起满一年后付清。无线电台管理局、金道工程公司及监理单位签订的《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确认涉案工程竣工验收日期为2010年5月25日,验收意见为工程竣工质量评为合格。自涉案工程验收合格至金道工程公司2013年12月提起本案诉讼,无线电台管理局已经逾期支付涉案工程质保金即工程款,故一审法院判决无线电台管理局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无线电台管理局上诉主张原审判决第二项不成立,理由为洽商1、洽商2、洽商9系有关路面及管道回填土密度事宜,其施工应属于金道工程公司应承担的固定总价风险范畴,原审鉴定单位却确认了工程造价;本案招投标进行的是市政工程,却出现了无关工程的洽商6、洽商7、洽商10、洽商12,且鉴定单位也按市政工程给予工程取费,实属不当;洽商11及12是在工程竣工验收后进行的,本应另案进行处理,原审却一并在本案委托鉴定并作出判决。本院认为,洽商1、洽商2、洽商9均注明,以上工作内容均在合同以外,所发生费用由甲方另行支付,故鉴定单位确认工程造价并无不当。工程洽商记录系对涉案工程正式合同文本的补充,鉴于金道工程公司已经按洽商内容履行了施工义务,一审法院在本案中判决无线电台管理局支付洽商工程款并无不当。关于无线电台管理局主张的上述有关洽商不应按市政工程给予工程取费问题,鉴定机构已经在原审诉讼中作了复核说明,且无线电台管理局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未能提供可以推翻上述鉴定结论的证据材料,故对于此项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无线电台管理局关于原审判决第二项不成立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无线电台管理局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处理正确,应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鉴定费16466.08元,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无线电台管理局负担(已交纳)。一审案件受理费18196元,由北京金道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555元(已交纳),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无线电台管理局负担1464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至原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14641元,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无线电台管理局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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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19

开庭公告 5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21)京0119民初6246号
被告
原告:
北京棱翊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岳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2021-08-23
2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1)京0107民初6713号
被告
原告:
D某某
被告:
L某某,珠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岳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2021-06-18
3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2020)京0119民初7895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岳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2020-11-13
4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2020)京0119民初7895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岳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2020-11-13
5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2020)京0119民初6227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M某某,岳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2020-11-0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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