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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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申请执行 | -- |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 2023-04-18 | 〔2021〕新0106民初6331号 |
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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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20-07-09 | 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 ...更多 | 2020-09-08 | 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执行标的(元) | 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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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605080 | (2024)内0402执2600号 |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 2024-04-26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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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第(1720) | 许变更准字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2021-05-21 | 2099-12-31 |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 | |
2 | 暂缺 |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取得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行政许可 ...更多 | -- | 2099-12-31 |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国家税务局 | |
3 | 2021第(984) | 许准字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2021-05-21 | 2099-12-31 |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 | |
4 | 2021第(1701) | 许变更准字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2021-05-20 | 2099-12-31 |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 | |
5 | 2021第(813) | 许受字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2021-05-21 | 2099-12-31 |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 | |
6 | 2020第(1609) | 许准字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2020-06-09 | 2099-12-31 |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税务局钢城中心税务所 | |
7 | 2020第(1422) | 许受字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2020-06-09 | 2099-12-31 |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税务局钢城中心税务所 | |
8 | 2021第(973) | 许准字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2021-05-20 | 2099-12-31 |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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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3)内0402民初4762号 | 被告 | 原告: X某某 被告: 忠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W某某,S某某 | 5200000 | 一、被告W某某、忠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X某某借款本金2600000元,并以26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8日起按年利率4.35%的标准支付利息至上述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X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82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W某某、忠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1822元,由原告X某某负担400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W某某、忠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管辖权异议受理费80元(被告忠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忠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3-11-20 |
2 | -- | (2023)新2122民初1630号 | 原告 | 原告: 忠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湖南华纬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 2751613.4 | 被告湖南华纬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忠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1906183.1元,利息845430.3元,合计为2751613.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310.76元,由中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1593.76元,湖南华纬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71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3-09-01 |
3 | -- | (2023)新2122民初1840号 | 被告 | 原告: Y某某 被告: 忠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2527.76 | 准许原告Y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52.76元,由Y某某负担25元,退还2527.76元 ...更多 | 2023-08-01 |
4 | -- | (2023)新0109民初3345号 | 被告 | 原告: S某某 被告: 忠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13752.99 | 准许原告S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4752.99元,因原告减少诉讼请求及撤诉向原告退还13752.99元,其余案件受理费1000元及邮寄送达费20元,由原告负担 ...更多 | 2023-07-14 |
5 | -- | (2023)新01民终420号 | 被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8,294.16元,由C某某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3-07-12 |
6 | -- | (2023)兵0601民初1020号 | 第三人 | 原告: 新疆晋疆宏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 新疆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 | 367945 | 被告新疆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新疆晋疆宏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混凝土货款293300元,逾期付款利息74645元,该利息暂计算至2023年2月28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年利率4.75%计至货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410元(已减半收取),邮寄送达费160元,合计357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新疆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3-07-12 |
7 | -- | (2023)新22民终198号 | 上诉人 | - | 4865593.63 | 一、维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2021)新2201民初775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三、哈密市伊州区回城乡人民政府在自认欠付新疆忠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1,203,026.03元(哈密市伊州区回城乡人民政府自认现欠付新疆忠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包合同项下十栋楼全部工程款1,203,026.03元,L某某实际施工其中两栋,即B-10#、B-12#;涉及诉讼的为三人,涉及7栋楼)的范围内对判决第一项向L某某承担支付责任。二、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2021)新2201民初775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即:一、新疆忠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L某某支付工程款1,163,294.2元;二、新疆忠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L某某支付工程款1,163,294.2元的利息(以1,163,294.2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四、鉴定费52,100元由L某某、新疆忠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各负担26,050元。三、忠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L某某支付工程款1,335,979.20元及利息(自2015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四、驳回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7,008元,由忠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鉴定费52,100元由L某某、忠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各负担26,0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800元,由忠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3-06-09 |
8 | -- | (2023)新21民终58号 | 第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9900元,由鄯善豪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3-05-31 |
9 | -- | (2023)新22民终200号 | 上诉人 | - | 6344497.53 | 一、维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2021)新2201民初775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哈密市伊州区回城乡人民政府在自认欠付工程款1,203,026.03元范围内承担责任(回城乡政府自认现欠付忠泰公司承包合同项下十栋楼全部工程款1,203,026.03元,F某某实际施工其中两栋,即B-5#、B-7#;涉及诉讼的为三人,涉及7栋楼)。二、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2021)新2201民初7750号民事判决第一、二、四项,即一、新疆忠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F某某支付工程款1,151,600.67元;二、新疆忠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F某某支付工程款1,151,600.67元的利息(以1,151,600.67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四、鉴定费29,200元由F某某、新疆忠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各负担14,600元。三、忠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F某某支付工程款1,419,135.08元。四、忠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F某某支付工程款1,419,135.08元的利息(以1,419,135.08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五、驳回F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1,759元,由F某某负担4187元,忠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7,572元。鉴定费29,000元由F某某、忠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各负担14,5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1,759元,由F某某负担7842元,忠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3,917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3-05-30 |
10 | -- | (2023)新22民终199号 | 上诉人 | - | 11187754.25 | 一、维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2021)新2201民初774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哈密市伊州区回城乡人民政府在自认欠付工程款1,203,026.03元范围内承担责任(回城乡政府自认现欠付忠泰公司承包合同项下十栋楼全部工程款1,203,026.03元,L某某实际施工其中三栋,即B-6#、B-8#、B-11#;涉及诉讼的为三人,涉及7栋楼)。二、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2021)新2201民初7747号民事判决第一、二、四项,即新疆忠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L某某支付工程款2,479,691.15元;二、新疆忠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L某某支付工程款2,479,691.15元的利息(以2,479,691.15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四、鉴定费29,200元由L某某、新疆忠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各负担14,600元。三、忠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L某某支付工程款2,512,672.96元。四、忠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L某某支付工程款2,512,672.96元的利息(以2,512,672.96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五、驳回L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2,318元,由L某某负担5417元,忠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6,901元。鉴定费29,000元由L某某、忠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各负担14,5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9,057元,由L某某负担10,281元,忠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8,776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3-05-30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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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开庭传票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新疆路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6-02 | |
2 |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 追偿权纠纷 | Z某某、D某某、Z某某、Z某某、Z某某、Z某某 |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2021-12-22 | |
3 | 裁判文书 | 追偿权纠纷 | D某某、Z某某、Z某某 |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2021-12-07 | |
4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追偿权纠纷 | Z某某、D某某、Z某某、Z某某、Z某某、Z某某 |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2021-09-30 | |
5 | 裁判文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Z某某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 2021-03-25 | |
6 | 裁判文书 | 劳务合同纠纷 | 新疆路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新疆三坪垦区人民法院 | 2020-06-25 | |
7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新疆路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新疆三坪垦区人民法院 | 2020-03-27 | |
8 |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 买卖合同纠纷 | Z某某 | 霍尔果斯市人民法院 | 2019-12-11 | |
9 | 裁判文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Z某某 | 霍尔果斯市人民法院 | 2019-10-17 | |
10 | 执行文书、拍卖 | -- | 乌苏市金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新疆忠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Z某某、Z某某、D某某、Z某某、Z某某、Z某某 |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 2019-07-25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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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3)赣0191民初4338号 | 被告 | 原告: 江西常青树信用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忠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12-18 | |
2 | 承揽合同纠纷 | (2023)新29民终1477号 | 上诉人 | -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2023-11-28 | |
3 | 承揽合同纠纷 | (2023)新29民终1477号 | 上诉人 | -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2023-11-15 | |
4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2023)新0109民初5303号 | 被告 | 原告: S某某 被告: 忠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 2023-10-23 | |
5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3)新40民终788号 | 上诉人 | 被告: L某某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 2023-05-25 | |
6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3)新40民终788号 | 上诉人 | 被告: L某某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 2023-05-25 | |
7 | -- | (2023)新22民终199号 | 上诉人 | -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4-12 | |
8 | -- | (2023)新22民终200号 | 上诉人 | -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4-12 | |
9 | -- | (2023)新22民终199号 | 上诉人 | -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4-12 | |
10 | -- | (2023)新22民终198号 | 上诉人 | -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4-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