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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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总包单位移交后,室外工程单位施工时未采取抑尘措施,存在严重扬尘隐患;裸土未覆盖;地面积尘严重未冲洗。 | -- | -- |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023-11-10 | -- | |
2 | 关键岗位到岗率较低 | 给予批评 | -- | 江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023-07-31 | -- | |
3 | 1.7号楼爬架个别位置支座螺栓未拧紧、大部分螺帽无防松脱措施,爬架防坠器无防污染措施、爬架接地未连接,爬架开口端未按方案采取安全措施;2.屋面悬攙脚手架方案为花篮螺栓,现场用钢丝绳代替花篮拉杆,7号楼屋面脚手架多处与爬架有拉结;3.塔吊、电梯开关箱漏电保护器选用不符合规范要求;部分安拆人员特殊工种操作证过期。 ...更多 | 对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红牌警示30日;对监理单位、项目总监黄牌警示30日;由浦口区城建局督促整改,并对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更多 | -- | 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 2022-10-09 | -- | |
4 | 1.地下室井口未采取封堵措施2.操作平台临边未按规范要求设置防护栏杆 | -- | -- | 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 2022-10-09 | -- | |
5 | 未按规定严格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考勤、总包代发等制度 | 列入全省10-11月份拖欠农民工工资预警项目,现予以限期整改通报。 | -- |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2021-12-17 | 苏建函建管〔2021〕626号 | |
6 | 2021年7月9日印发的《关于2021年6月份建筑领域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工作情况的通报》(〔2021〕327号),对6月份进行预警通报并要求限期整改,经核实,7月份仍整改不到位 ...更多 | 予以全市通报,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扣减信用分。 | -- | 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021-08-26 | -- | |
7 | 整改不到位 | 予以全市通报,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扣减信用分。 | -- | 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021-08-26 | 〔2021〕404号 | |
8 | 未按规定严格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考勤、总包代发等制度 | 列入全省6月份拖欠农民工工资预警项目,现予以通报。 | -- |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2021-07-16 | 苏建函建管〔2021〕336号 | |
9 | 该项目高处作业人员未戴安全带;圆盘踞无防护罩、易燃木屑未及时清理,木料堆场灭火器配置不足;塔吊范围内钢筋加工区无防护棚;外架架体堆放临星材料,存在高坠风险;人货电梯架体与外架相连,卸料平台搭设不规范,拉结方式与方案不符。建设单位未建立管理制度和规范考勤制度,未对工程施工、监理单位管理人员到岗履职、分包、质量、安全、进度等情况履行管理职能;施工单位部分管理人员参保资料不齐全;项目监理单位未对进场施工的分包单位的南京市信用管理手册进行审核;施工现场市场行为相关资料收集、整理、审核不规范 ...更多 | -- | -- | 南京市溧水区城乡建设局 | 2021-07-01 | 溧建字〔2021〕21号 | |
10 | (一)参建各方工程资料方面部分工程通病防治不到位,未能按照昆山市通病防治管理办法有效落实施工措施,各类其他施工方案不详细、缺乏针对性,施工日志记录不完整或无法实际反映施工情况,部分原材料送检滞后。个别工程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项目部管理人员到岗率不足80%,质保资料不齐全。(二)工程质量方面部分工程混凝土局部涨模、漏浆,观感一般,部分同层未放置同条件试块且标养箱中未见标养试块;地下室外墙钢筋间距偏大,部分构造柱箍筋间距过大;部分砌体竖向灰缝不饱满,二次结构观察较差;大于30cm宽的表箱上方未设置过梁。个别工程楼梯板厚度与设计不符,未严格按照施工图施工,剪力墙箍筋与设计不符。(三)安全文明方面部分工程安全管理制度缺失或未按照要求签字确认,三类人员继续教育未落实;现场扬尘控制不到位,材料堆放混乱;生活区无消防临时用水设施,未使用低压安全用电;作业平台作业面脚手板未满铺固定,连墙件设置不足,堆料过多;用电不规范,存在私拉乱接现象。个别工程企业带班检查记录缺失,安全员到岗率较差,未能有效履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失效未及时校核;卸料平台后锚数量不足,未按方案搭设,移动操作平台四周未设置防护栏杆,存在安全隐患。(四)工程监理方面部分监理机构监理规划、实施细则内容不符合监理规范要求,时效性、针对性、指导性差;部分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资料不全、监理日志未闭合;部分工程监理通知单未闭合,施工单位质量、安全保证体系的操作资格证书过期,监理未正确处置。个别监理机构人员配置不齐全,与备案人员不符,监理日志重要内容缺失,无法如实反映实际施工情况。(五)实名制及银行代发方面大部分工地能完成实名制信息的录入、考勤设备的安装及银行专户开设,但是部分工程未能及时有效落实监理实名制和工人考勤、工资发放、应急预案等要求,部分信息化考勤数据偏少与现场不符,工人工资发放记录齐全但存在代签字现象;部分工地建设单位未能按月拨付人工费用,专户资金由总包单位代为打入。 ...更多 | 通报批评并限制责任人在昆承接业务三个月 | -- | 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020-06-08 | --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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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00000336)公司变更﹝2019﹞第01230002号 | 公司变更 | 公司变更 | 1998-05-20 | 2099-12-31 |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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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追偿权纠纷 | (2020)苏01民终6628号 | 被上诉人 | - | 22500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675元,由Z某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0-09-25 |
2 | 追偿权纠纷 | (2019)苏0105民初177号 | 被告 | 原告: 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南京Z朱军玻璃有限公司,X某某,南京应清工贸有限公司,江苏宏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Z某某,X某某 | 225000 | 一、被告X某某、南京Z朱军玻璃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垫付赔偿款22.5万元,该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二、驳回原告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300元,由原告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650元,被告X某某、Z朱军玻璃有限公司负担4650元(被告应负担的该项费用,原告同意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04-07 |
3 | 其他 | (2019)皖0825民初1010号 | 其他 | - | -- | -- | 2019-03-27 |
4 | 合同纠纷 | (2018)苏01民终6721号 | 被上诉人 | - | 1120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南京市紫鑫中华广场第三届业主委员会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8-09-26 |
5 | 合同纠纷 | (2017)苏0105民初4151号 | 被告 | 原告: 南京市紫鑫中华广场第三届业主委员会 被告: 江苏宏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14400 | 驳回南京市紫鑫中华广场第三届业主委员会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80元,由原告南京市紫鑫中华广场第三届业主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0元。 ...更多 | 2018-06-14 |
6 | 合同纠纷 | (2017)苏0506民初3482号 | 原告 | 原告: 江苏宏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水乡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 150000 | 一、原告江苏宏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水乡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于2017年6月27日解除。
二、被告苏州水乡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宏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赔偿款人民币150000元。
三、驳回原告江苏宏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086元,由原告江苏宏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6086元,被告苏州水乡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更多 | 2017-11-06 |
7 | 合同纠纷 | (2015)昆千民初字第0141号 | 原告 | 原告: 江苏宏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捷奥比电动车有限公司 | 1026000 | 被告捷奥比电动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宏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监理费1026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026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8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昆山市人民法院指定账号:32×××60,开户行:昆山建设银行营业部,开户名:昆山市人民法院财务结算中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果义务方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权利方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于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案件受理费24208元,由原告江苏宏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9208元,被告捷奥比电动车有限公司负担15000元。被告负担部分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更多 | 2016-03-23 |
8 | 其他 | (2015)苏中民辖终字第00187号 | 被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2015-05-11 |
9 | 合同纠纷 | (2015)苏中民终字第00187号 | 被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2015-05-11 |
10 | 其他 | (2013)邮民初字第0968号 | 被告 | 原告: 江苏海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宏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宏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高邮分公司 | -- | 准许原告江苏海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更多 | 2014-03-11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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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服务合同纠纷 | (2023)苏0115民初3316号 | 原告 | 原告: 江苏宏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南京奥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 2023-05-11 | |
2 |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 (2023)苏0113民初2353号 | 被告 | 原告: 南京复宸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宏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 2023-04-17 | |
3 | 服务合同纠纷 | (2023)苏0115民初3316号 | 原告 | 原告: 江苏宏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南京奥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 2023-04-14 | |
4 | 劳动争议 | (2021)苏01民终6192号 | 上诉人 | - |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02 | |
5 |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 (2021)苏0117民初680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江苏宏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 2021-03-15 | |
6 | 劳动合同纠纷 | (2021)苏0106民初335号 | 被告 | 原告: R某某 被告: 江苏宏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2021-03-10 | |
7 |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 (2020)苏0105民初981号 | 原告 | 原告: 江苏宏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好邻居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江东商贸区管理委员会 |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 2020-11-11 | |
8 |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 (2020)苏0105民初981号 | 原告 | 原告: 江苏宏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好邻居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江东商贸区管理委员会 |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 2020-09-28 | |
9 | 合同纠纷 | (2020)苏01民终6628号 | 被上诉人 | -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9-03 | |
10 |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 (2018)苏01民终6721号 | 被上诉人 | -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8-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