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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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部分临边防护不到位2.卸料平台搭设不符合规范3.外脚手架与主体之间间隙过大4.医技楼3-4区5层,部分模板支架顶托伸出长度过长不满足要求,屋面临边防护只有一个支撑,稳定性差5.现场部分灭火器失效6.钢筋厂圆盘钢筋堆放高度过高7.4#塔机基础严重积水8.5#电梯左边内门限位无效 ...更多 | -- | -- | 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022-01-07 | -- | |
2 | -- | 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 -- | 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021-09-17 | -- | |
3 | 起重机械:未见起重机械安拆告知书。其他:1.隐患治理排查未建立台账;2.特种作业人员证件不符合要求(架工证);3.三级教育学时不足,教育人签字未完善,考试试卷未阅卷;4.未开展2021年应急演练;未建立防汛物资台账;5.未见危大工程双交底;6.裸土、建渣未覆盖完善。监理问题:悬挑脚手架验收表无技术负责人、监理总监签字; ...更多 | -- | -- | 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021-07-27 | -- | |
4 | 安全措施:1.楼层部分临边防护缺失;2.部分作业人员未佩戴安全帽。其他:1.无近期隐患排查治理台帐、带班检查记录;2.项目经理未在岗,电工证件过期未复核;3.部分施工方案缺失,危大工程(基坑)无双交底,无验收记录;4.未及时开展应急演练,非道路移动机械无环保标识。 ...更多 | -- | -- | 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021-07-27 | -- | |
5 | 现场存在裸土未覆盖现象 | -- | -- | 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020-05-22 | -- | |
6 | 塔吊拆除方案内容需完善、塔吊吊绳磨损需更换;现场用电无巡视记录,电缆线外皮破损,电源线拖地;动火作业无动火证,灭火器失效。 ...更多 | -- | -- | 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020-05-22 | --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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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年第8号 |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通告 | 造价咨询乙级 批准 | 2018-01-16 | 2099-12-31 |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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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20)川民申5376号 | 第三人 | - | -- | 驳回四川建通机械化施工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 2020-12-15 |
2 | 其他 | (2020)川11民终9号 | 第三人 | - | 1073650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6219.00元,由上诉人四川建通机械化施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0-04-28 |
3 | 合同纠纷 | (2018)川1111民初1000号 | 第三人 | 原告: 福州市一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建通机械化施工工程有限公司 | 6480290.44 | 一、被告四川建通机械化施工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福州市一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给付6480290.44元;
二、驳回原告福州市一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219.00元,由被告四川建通机械化施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6042.35元,由原告福州市一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0176.65元(已交);保全费5000.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5300元,由被告四川建通机械化施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445.00元,由原告福州市一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650.00元(已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11-01 |
4 | 其他 | (2019)川11民终662号 | 被上诉人 | - | 5595429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968元,由上诉人乐山市昶星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7839元,上诉人核工业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17839元,上诉人四川省地质工程勘察院负担7645元,上诉人四川创想博世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764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9-07-26 |
5 | 其他 | (2018)川1111民初253号 | 被告 | 原告: 乐山市昶星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省地质工程勘察院,乐山市鸿嘉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四川创想博世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 4196516 | 一、被告核工业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乐山市昶星置业有限公司给付1398839.00元;
二、被告乐山市鸿嘉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乐山市昶星置业有限公司给付1398839.00元;
三、被告四川省地质工程勘察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乐山市昶星置业有限公司给付699419.00元;
四、被告四川创想博世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乐山市昶星置业有限公司给付699419.00元;
五、驳回原告乐山市昶星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968.00元,由原告乐山市昶星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2742.00元(已交),被告核工业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12742.00元,被告乐山市鸿嘉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12742.00元,被告四川省地质工程勘察院负担6371.00元,被告四川创想博世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6371.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保全费5000.00元,由原告乐山市昶星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250.00元(已交),被告核工业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1250.00元,被告乐山市鸿嘉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1250.00元,被告四川省地质工程勘察院负担625元,被告四川创想博世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625元;公告费390元,由原告乐山市昶星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04-03 |
6 | 其他 | (2018)川1111执保13号 | 其他 | - | -- | -- | 2018-08-08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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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福州市一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建通机械化施工工程有限公司 |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 | 2018-12-02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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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4)川1111民初608号 | 被告 | 原告: 福州市一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乐山市鸿嘉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乐山市昶星置业有限公司,四川省兴冶岩土工程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建通机械化工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地质工程勘察院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创想博世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 | 2024-06-27 | |
2 | -- | (2023)川1102行初349号 | 第三人 | 原告: W某某 被告: 峨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2024-01-16 | |
3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2020)川11民终9号 | 其他 | - | 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4-22 | |
4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2019)川11民终662号 | 被上诉人 | - | 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6-20 | |
5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2018)川1111民初253号 | 被告 | 原告: 乐山市昶星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核工业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乐山市鸿嘉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四川省地质工程勘察院,四川创想博世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 | 2019-04-03 | |
6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2018)川1111民初253号 | 被告 | 原告: 乐山市昶星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核工业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四川省地质工程勘察院,乐山市鸿嘉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四川创想博世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 | 2019-03-05 | |
7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2018)川1111民初253号 | 被告 | 原告: 乐山市昶星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核工业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四川省地质工程勘察院,乐山市鸿嘉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四川创想博世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福州市一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建通机械化施工工程有限公司,核工业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四川省地质工程勘察院乐山市鸿嘉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四川创想博世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 | 2018-06-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