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福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黄山杯京津冀华北
刘倩
911101151012044244
300000万元人民币
安徽省 北京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更多(13)
北京市大兴区青云店镇祥云路3号
中福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共1类资质,分别是建筑业企业资质展开
  • 严重行政处罚

    严重行政处罚

    可能会影响企业参与招投标

  • 备案网站

    备案网站

    备案网站 28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39

    供应商 3

  • 商机线索

    商机线索

    土地交易 1

  • 招投标

    招投标

    招标 13

    中标 31

  • 良好行为

    良好行为

    荣誉 34

    工法 0

  • 对外投资

    对外投资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1

行政处罚 72 历史 92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73

被执行人 32

信用中国 95

裁判文书 616

法院公告 12

开庭公告 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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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其他
--
--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2024-02-26
〔2023〕黔0303执5089号
2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其他
--
--
绥阳县人民法院
2024-01-11
〔2024〕黔0323执11号
3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详见绥劳人仲字[2023]第104号仲裁调解书。
--
绥阳县人民法院
2024-01-02
绥劳人仲字2023第104号
4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一、中福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广东美涂士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7471344.55元(该款分期支付,于2023年9月29日前支付2000000元,2024年2月9日前支付2000000元,剩余3471344.55元于2024年9月17日前支付完毕);二、如中福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本调解协议约定的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广东美涂士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有权立即申请强制执行;中福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向广东美涂士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广东美涂士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01416元,减半收取50708元,由广东美涂士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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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颍上县人民法院
2023-10-11
〔2023〕皖1226民初3958号
5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一、经双方确认,被告中福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福健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尚欠原告郑州市鑫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 1033586.29 元。被告中福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福健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自愿于 2023 年 9 月 30 日前向原告郑州市鑫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货款 300000 元,于 2023 年 10 月 30 日前向原告郑州市鑫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货款 300000 元,于2023 年 11 月 30 日前向原告郑州市鑫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货款 300000 元,于 2023 年 12 月 30 日前向原告郑州市鑫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货款 133586.29 元;二、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7111 元、保全费 5000 元,共计 12111 元(原告郑州市鑫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已预缴)。原告郑州市鑫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6055.5 元,被告中福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福健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自愿负担6055.5 元,并于 2023 年 9 月 30 日前支付给原告郑州市鑫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三、如被告中福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福健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按照上述约定完全履行,原告郑州市鑫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中福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福健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履行上述所约定的任- 4 -意一期付款义务,原告郑州市鑫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可就上述第一项约定的全部未付款项及案件受理费 7111 元、保全费 5000元、保函费 1046.79 元扣除已支付部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且原告郑州市鑫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有权要求被告中福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福健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另行以未付款项为基数支付违约金(自 2023 年 2 月 2 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四、上述协议履行完毕后,双方关于本案再无其他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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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2023-10-11
〔2023〕豫0105民初20217号
6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其他
--
--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2023-10-10
〔2023〕黔0303执2462号
7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中福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变更前为:中核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经双方确认, 被告尚欠原告货款9998289.97 元,被告分十期向原告支付。2020 年8 月31 日前支付100 万;2020 年9 月30 日前支付100 万;2020 年10 月30 日前支付100 万;2020 年11 月30 日前支付100 万;2020 年12 月31日前支付100 万;2021 年1 月31 日前支付100 万;2021 年2 月28 日前支付100 万;2021 年3 月31 日前支付100 万;2021 年4 月30 日前支付100 万;2021 年5 月31 日前支付998289.97 元。上述款项均支付至原告指定账户:开户名称:郑州信和混凝土有限公司;开户行:郑州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沟赵支行;银行账号: 00720011400000157。二、案件受理费41889元、保全费5000元、保函费8263.72元,合计55152.72 元,由被告负担并于2020 年8 月31 日前还清。上述款项均支付至原告指定账户开户名:万吉领盛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账号:5329 0800 3910 701,开户银行:招商银行青岛长江中路支行。三、如被告按期、足额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期、足额履行上述任一付款义务或其他义务,被告应另行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实际应付未付款的金额为基数,自2020 年1 月1 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8%计算),且原告有权就全部未付款项(含货款、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函费)及违约金向法院3申请强制执行;四、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1889 元,由被告承担(因原告已经预交,由被告依调解协议第二条执行,不再另行过付)。五、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纠纷。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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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2023-09-14
〔2020〕豫0105民初15133号
8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一、双方确认,被告中福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安徽文卓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 503947.42 元。被告于2023 年 7 月 31 日前向原告工程款支付 100000 元;被告于22023 年 8 月 31 日前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100000 元;被告于2023 年 9 月 30 日前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100000 元;被告于2023 年 10 月 31 日前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100000 元;被告于2023 年 11 月 30 日前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103947.42 元。二、若被告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方式按时、足额偿还欠款,原告有权自被告逾期之日起就全部未清偿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向原告支付利息(利息以全部未清偿款项为基数,自 2022 年 4 月 1 日起按照年利率 3.6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本案的诉讼费 4420 元由被告中福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诉讼费原告已预交,被告于 2023 年 11 月 30日之前向原告支付。四、双方按协议履行完毕后,就本案再无其他纠纷。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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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2023-09-13
〔2023〕豫0105民初18621号
9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一、被告中福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冶金工业部华东勘察基础工程总公司完成的工程量89,600元、旋挖钻机租金654,000元、定金50,000元,共计793,600元。 二、被告贵州中核工智慧谷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欠付被告中福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的范围内对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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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荔波县人民法院
2023-08-24
〔2023〕黔27民终1641号
10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一、被告中福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市蜀山区万村千乡建材经营部货款20万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利率加计50%,至款清之日);二、驳回原告合肥市蜀山区万村千乡建材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93元,由合肥市蜀山区万村千乡建材经营部负担2200元,中福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293元;财产保全费3120元,由中福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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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23-08-16
〔2023〕皖0102民初10083号

失信信息 73

序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履行情况
立案文号
立案日期
执行依据文号
执行法院
1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4)豫0105执39号
2024-01-02
(2023)豫0105民初28705号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2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3)皖1226执6184号
2023-11-08
(2021)皖1226民初9713号
颍上县人民法院
3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3)豫0105执17631号
2023-11-07
(2023)豫0105民初18653号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4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3)皖1202执恢1337号
2023-10-13
(2022)皖1202民初1156号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5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3)豫0105执16386号
2023-10-11
(2023)豫0105民初20217号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6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3)皖1226执5796号
2023-10-11
(2023)皖1226民初3958号
颍上县人民法院
7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3)豫0105执恢3689号
2023-09-14
(2020)豫0105民初15133号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8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3)豫0105执15194号
2023-09-13
(2023)豫0105民初18621号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9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3)黔0303执5089号
2023-09-11
(2023)黔0303诉前调确1238号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10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3)皖0102执6624号
2023-08-16
(2023)皖0102民初10083号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 32

序号
执行标的(元)
案号
执行法院
立案日期
1
532772
(2024)皖0402执475号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2024-05-30
2
532772
(2024)皖0422执恢68号
寿县人民法院
2024-05-30
3
302900
(2024)京0105执22696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2024-05-16
4
202150
(2024)京0105执22697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2024-05-16
5
423650
(2024)京0105执22695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2024-05-16
6
202150
(2024)京0105执22694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2024-05-16
7
4858979
(2024)粤0103执2193号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2024-04-16
8
50583
(2024)皖0521执1063号
当涂县人民法院
2024-04-11
9
56401
(2024)陕0702执1759号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2024-04-08
10
383532
(2024)皖1202执3522号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2024-04-08

信用中国 95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0014231107006016
新标准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事项
2023-12-19
2028-12-18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
911101151012044244
新标准
营业执照
中福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1995-01-06
2065-01-05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3
0014220524000741
新标准
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首次申请)
2022-05-27
2025-05-26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4
j1000019552406
旧标准
--
变更
--
2065-01-05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5
911101151012044244
旧标准
--
营业执照
--
2065-01-05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6
j1000019552407
旧标准
--
变更
--
2065-01-05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7
京兴人社工行决字﹝2023﹞225号
新标准
北京市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行政许可决定书
实行特殊工时
2023-08-10
2024-08-09
北京市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裁判文书 616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云01民终20657号
被告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721元,由前海潮阳建设(深圳)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生效后,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原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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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20
2
--
(2023)粤0112民初10192号
被告
原告:
广东禹泉流体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中福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福健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83339.61
被告中福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禹泉流体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3339.61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83339.61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被告中福健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中福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驳回原告广东禹泉流体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9.5元,由被告中福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福健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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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15
3
--
(2023)黔0323民初1102号
被告
原告:
绥阳县卫生健康局
被告:
中福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1277260.27
一、由被告中福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绥阳县卫生健康局2023年4月23日前逾期支付履约保证金的违约金1277260.27元(10000000.00元×3.7%÷365天×315天×4=1277260.27元); 二、驳回原告绥阳县卫生健康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000.00元,由原告绥阳县卫生健康局负担19000.00元,被告中福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30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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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19
4
--
(2023)浙0783民初3036号
被告
原告:
J某某
被告:
滁州国金实业有限公司,中福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福天工建设集团安徽有限公司,中福健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本案按J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2023-04-10
5
--
(2023)皖0827民初442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望江县星瑞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周泽星,中福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4380
一、被告望江县星瑞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泽星共同支付原告Z某某工资1219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二、被告中福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原告Z某某的工资12190元负有先行清偿责任,限于本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其先行清偿后,有权向被告望江县星瑞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泽星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2元,由被告望江县星瑞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泽星负担32元、被告中福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0元,均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汇入望江县非税收入管理局的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银行望江支行,账号:6232********)。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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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24
6
--
(2023)皖0827民初441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望江县星瑞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周泽星,中福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45760
一、被告望江县星瑞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泽星共同支付原告Y某某工资2288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二、被告中福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原告Y某某的工资22880元负有先行清偿责任,限于本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其先行清偿后,有权向被告望江县星瑞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泽星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86元,由被告望江县星瑞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泽星负担96元、被告中福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90元,均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汇入望江县非税收入管理局的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银行望江支行,账号:6232********)。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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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24
7
--
(2023)皖0827民初443号
被告
原告:
F某某
被告:
望江县星瑞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周泽星,中福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50000
一、被告望江县星瑞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泽星共同支付原告F某某工资25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二、被告中福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原告F某某的工资25000元负有先行清偿责任,限于本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其先行清偿后,有权向被告望江县星瑞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泽星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13元,由被告望江县星瑞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泽星负担113元、被告中福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00元,均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汇入望江县非税收入管理局的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银行望江支行,账号:6232********)。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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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24
8
--
(2023)京0115民初4669号
被告
原告:
浙江省建设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中福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1000000
中福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浙江省建设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100万元及利息(分为四部分,以4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6日起,以4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29日起,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24日起,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5日起,均至相应票据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基准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00元,由中福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金融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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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23
9
劳动争议
(2023)皖0402民初233号
原告
原告:
中福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X某某
--
准许原告中福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中福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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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15
10
--
(2022)皖0225民初3735号
被告
原告:
芜湖市得力钢构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中福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福健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中安建设集团安徽有限公司,中铁中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中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4171771.22
一、福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支付芜湖市得力钢构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4171771.22元,并自2022年7月6日起按照年利率3.65%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中福健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中铁中安建设集团安徽有限公司在欠付福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第一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责任; 四、中铁中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中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三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驳回芜湖市得力钢构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180元,减半收取计2609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1090元,由芜湖市得力钢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受理费6003元,福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福健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中安建设集团安徽有限公司、中铁中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中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5087元(受理费20087元+保全费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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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28

法院公告 12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执行文书、拍卖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中核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大连世茂新纪元置业有限公司、中福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2024-05-17
2
地方法院公告
合同纠纷
安徽露兰建材贸易有限公司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2023-07-24
3
裁判文书
买卖合同纠纷
L某某
颍上县人民法院
2023-06-15
4
地方法院公告
合同纠纷
安徽露兰建材贸易有限公司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2023-04-28
5
裁判文书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2022-08-11
6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追偿权纠纷
中城投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2022-05-26
7
裁判文书
劳务合同纠纷
S某某
颍上县人民法院
2020-10-13
8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20-09-03
9
裁判文书
劳务合同纠纷
S某某
颍上县人民法院
2020-06-14
10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H某某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4-07

开庭公告 525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粤0103民诉前调4412号
被申请人
-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2024-07-31
2
--
(2024)粤0103民诉前调1608号
被申请人
-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2024-06-05
3
--
(2024)陕0702民初439号
被告
原告:
成都市和乐门业有限公司
被告:
中核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2024-05-22
4
--
(2023)陕0702民初7285号
被告
原告:
汉中市睿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包头市大恒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中福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2024-04-30
5
--
(2023)陕0702民初1260号
被告
原告:
四川金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中福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2024-04-29
6
--
(2023)陕0702民初7285号
被告
原告:
汉中市睿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包头市大恒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中福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2024-03-29
7
--
(2023)皖0225民初7022号
第三人
原告:
安徽阳光半岛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
芜湖至凯置业有限公司,芜湖至凯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无为市人民法院
2024-03-12
8
--
(2024)皖0402诉前鉴8号
被申请人
-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2024-02-26
9
--
(2024)粤0103民初932号
被告
原告:
广州润和印刷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中福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2024-02-20
10
--
(2023)皖1226民初98号
被告
原告:
秦皇岛金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被告:
中福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颍上县人民法院
2024-01-29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