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鑫海安消工程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闽江杯华东民营企业
吴玉平
9135090015742440X3
1018万元人民币
-
宁德市蕉城区鹤峰路62号
福建省鑫海安消工程有限公司共2类资质,分别是建筑业企业资质工程设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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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2 历史 2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1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1

裁判文书 9

法院公告 1

开庭公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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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
--
--
2016-05-31
〔2014〕兵八民一终字第178号
2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
--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2014-05-30
〔2014〕石法执字第00863号

失信信息 1

序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履行情况
立案文号
立案日期
执行依据文号
执行法院
1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4)石法执字第00863号
2014-05-30
(2014)兵八民一终字第178号判决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信用中国 1

裁判文书 9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19)闽09执85号
被执行人
-
--
福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榕仲裁字第017号裁决书由蕉城区人民法院执行。 蕉城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及有关案卷材料后,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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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8
2
合同纠纷
(2016)09民终339号
第三人
-
--
本案按上诉人宁德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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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28
3
合同纠纷
(2016)闽09民终339号
第三人
-
--
本案按上诉人宁德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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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28
4
合同纠纷
(2015)安民初字第6772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福建省鑫海安消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福安市华微电机有限公司
330000
被告福建省福安市华微电机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H某某工程款33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其中18万元的利息自2015年4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另15万元的利息自2015年7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利率均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6286元,减半收取3143元,由被告福建省福安市华微电机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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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25
5
其他
(2014)石执字0863-1号
被执行人
-
100000
扣留被执行人福建省鑫海安消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10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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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18
6
合同纠纷
(2014)新兵民申字第00142号
申请人
-
--
驳回石河子市沃得消防器材经销有限公司、福建省鑫海安消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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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09
7
合同纠纷
(2014)兵八民一终字第178号
被上诉人
-
223399.26
一、维持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3)石民初字第345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原告石河子市沃得消防器材经销有限公司对被告C某某的诉讼请求; 二、撤销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3)石民初字第345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驳回原告石河子市沃得消防器材经销有限公司要求被告福建省鑫海安消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劳务费136008元的诉讼请求; 三、被上诉人福建省鑫海安消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上诉人石河子市沃得消防器材经销有限公司劳务费87391.2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020元,送达费90元,合计31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020元。以上费用合计6130元(石河子市沃得消防器材经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上诉人石河子市沃得消防器材经销有限公司负担2191元,被上诉人福建省鑫海安消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939元(与判决第三项同期给付上诉人石河子市沃得消防器材经销有限公司)。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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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29
8
其他
(2012)城民初字第3261号
原告
原告:
福建省鑫海安消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七建集团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S某某,C某某,莆田市泽洲房地产有限公司
243950
一、被告福建七建集团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福建省鑫海安消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二十四万三千九百五十元及该款自2012年1月3日起至本判决指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福建省鑫海安消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莆田市泽洲房地产有限公司、S某某、C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959元,减半收取2479.5元,由福建七建集团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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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19
9
其他
(2015)蕉民初字第2029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福建省鑫海安消工程有限公司,柘荣县联和宏业投资有限公司
488000
准许原告Z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620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
--

法院公告 1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福建省宁德汇丰工贸有限公司、福建省鑫海安消工程有限公司、Z某某、C某某、H某某、Z某某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10-01

开庭公告 3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3)赣0102民初1780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Y某某,福建省鑫海安消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鑫海安消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2023-08-14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3)赣0102民初1780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Y某某,福建省鑫海安消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鑫海安消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2023-08-14
3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
被告
原告: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
被告:
H某某,福建省鑫海安消工程有限公司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6-05-2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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