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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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空 | -- | 不详 | -- | 2099-12-31 | 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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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22)云09民终271号 | 被上诉人 | - | 8800 | 准许L某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预收案件受理费12140元,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收取8800元,再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减半收取4400元,由L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多 | 2022-04-27 |
2 | 侵权责任纠纷 | (2020)云2928民初20号 | 被告 | 原告: Y某某1 被告: 永平县博南镇中心学校,永平县汉博扶贫项目开发有限公司,大理宏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云南联都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 714755.84 | 一、由被告永平县博南镇中心学校(永平县博南镇职业技术教育学校)、永平县博南镇S某某村完小、大理宏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Y某某1医疗费、后续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357377.92元,扣减被告永平县博南镇S某某村完小垫付的费用28459.72元,实际赔偿款328918.20元;上述三被告对原告的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确定2020年9月24日作为原告Y某某120年残疾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的起算时间。
三、驳回原告Y某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18元,减半收取2859元,由被告永平县博南镇中心学校(永平县博南镇职业技术教育学校)、永平县博南镇S某某村完小、大理宏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09-24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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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1)云0902民初2104号 | 原告 | 原告: 云南联都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 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 | 2021-11-01 | |
2 | 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 | (2020)云2928民初20号 | 被告 | 原告: Y某某 被告: 永平县博南镇沙鲁村完小,永平县博南镇中心学校(永平县博南镇职业技术教育学校),大理宏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云南联都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永平县汉博扶贫项目开发有限公司 | 永平县人民法院 | 2020-03-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