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新路达交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安济杯华东民营企业
徐天寿
913507007053331473
2000万元人民币
四川省 江西省
南平市解放路15号
福建新路达交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共2类资质,分别是建筑业企业资质工程监理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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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1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5

裁判文书 6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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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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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31
南平市延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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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1
南平市延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信用中国 5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南建审批建筑资质〔2019〕107号
新标准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
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
2019-08-05
2024-08-04
南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
延审批安全延﹝2022﹞031
新标准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
福建新路达交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
2022-10-11
2025-10-10
南平市延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
南建审批建筑资质﹝2019﹞153号
新标准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
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三级
2019-11-04
2024-08-04
南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裁判文书 6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18)闽07民终1215号
被告
-
472134.76
一、撤销S邵武市人民法院(2018)闽0781民初481号民事判决; 二、X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W某某、Y某某赔偿款231067.38元; 三、福建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W某某、Y某某赔偿款241067.38元; 四、驳回W某某、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879元,由W某某、Y某某共同负担2400元,X某某负担1200元,建工集团公司负担127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446.87元,由W某某、Y某某共同负担234元,X某某负担1012.87元,建工集团公司负担2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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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3
2
合同纠纷
(2018)闽民申2581号
被申请人
-
--
驳回Z某某的再审申请
2018-07-31
3
其他
(2018)闽0781民初481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Y某某
被告:
福建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福建新路达交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X某某
905800
一、被告X某某应赔偿原告W某某、Y某某各项损失共计293781.46元,该款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二、被告福建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应赔偿原告W某某、Y某某各项损失共计195854.3元,该款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三、驳回原告W某某、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858元,由原告W某某、Y某某共同负担5908元,被告X某某负担4170元,被告福建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7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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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30
4
合同纠纷
(2018)闽0305民初2694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福建新路达交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300000
福建新路达交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Z某某欠款30万元,并自2018年1月29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016元,减半收取3008元,由Z某某负担83.5元,福建新路达交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负担292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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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05
5
其他
(2017)闽03民终3088号
被上诉人
-
9225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3025元,由Z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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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06
6
其他
(2017)闽0305民初759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L某某,D某某,福建新路达交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922500
一、原告Z某某与被告L某某于2014年10月11日签订的《监理项目内部承包协议》无效; 二、驳回原告Z某某对被告L某某、D某某、福建新路达交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025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Z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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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0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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