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粒子建设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施震宇
91320585758965842T
1000万元人民币
广东省 广西壮族自治区 重庆更多(4)
太仓经济开发区板桥发达路18号
江苏粒子建设有限公司共2类资质,分别是建筑业企业资质工程监理展开
  • 严重行政处罚

    严重行政处罚

    可能会影响企业参与招投标

  • 备案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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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案网站 17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33

    供应商 4

  • 招投标

    招投标

    招标 0

    中标 59

  • 良好行为

    良好行为

    荣誉 4

    工法 0

  • 对外投资

    对外投资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1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7

裁判文书 11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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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中国 7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3205WZ05850345)登字﹝2024﹞第03250004号
新标准
登字
登字
2004-03-16
2099-12-31
太仓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
(3205WZ05850345)登字﹝2024﹞第04020001号
新标准
登字
登字
2004-03-16
2099-12-31
太仓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3
﹝05850017﹞公司变更﹝2021﹞第01210032号
新标准
公司变更
公司变更
2004-03-16
2099-12-31
太仓市行政审批局
4
旧标准
--
变更核准
--
--
太仓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1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0)苏0585执异91号
申请人
-
--
驳回异议人Z某某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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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5
2
合同纠纷
(2019)苏0585执恢490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院(2016)苏0585民初17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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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7
3
其他
(2018)苏0585执恢79号之四
申请人
-
--
终结本院(2016)苏0585民初17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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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6
4
合同纠纷
(2019)沪0114民初1264号
被告
原告:
上海海钢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神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130000
准许原告上海海钢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上海海钢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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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06
5
其他
(2017)苏0585执685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院(2016)苏0585民初17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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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30
6
合同纠纷
(2016)苏05民终9277号
被上诉人
-
23000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5200元,由上诉人X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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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09
7
合同纠纷
(2016)苏0585民初1783号
原告
原告:
江苏神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万达拍卖有限公司,邵建青,X某某
3822100
一、被告苏州万达拍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江苏神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人民币190万元及违约金(以190万为基数,自2016年2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计算)。 二、被告S某某、X某某对上述190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2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0200元,由被告苏州万达拍卖有限公司负担,被告S某某、X某某对其中的22100元负连带清偿责任。该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的同时按照负担额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76,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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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08
8
合同纠纷
(2015)高民申字第00507号
申请人
-
--
驳回江苏神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2015-04-20
9
合同纠纷
(2014)二中民终字第04242号
上诉人
-
482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48200元、鉴定费66000元,均由江苏神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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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18
10
合同纠纷
(2013)太民初字第0779号
被告
原告:
南京长达管塔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江苏神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606859.48
被告江苏神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南京长达管塔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606859.48元,并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赔付原告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其中483727.03元自2012年5月6日起计息,余款123132.45元自2012年7月20日起计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33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14630元,合计32966元,由原告负担3907元,被告负担29059元。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负担部分,本院不再退还原告,由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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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16

开庭公告 5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2021)苏05民终5478号
被上诉人
-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5-25
2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2020)苏0585民初6274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江苏神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苏州万达拍卖有限公司,S某某,X某某
太仓市人民法院
2020-11-02
3
定作合同纠纷
(2019)沪0114民初1264号
被告
原告:
上海海钢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神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2019-03-06
4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2016)苏05民终9277号
被告
原告:
X某某
被告:
江苏神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S某某,苏州万达拍卖有限公司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11-15
5
--
(2013)太民初字第0779号
被告
原告:
南京长达管塔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江苏神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太仓市人民法院
2013-10-24
收起

收起